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设备改变用途进项能否抵扣

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设备改变用途进项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购进一台设备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并将进项税额作转出,由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于2019年3月将免税项目停止运行,并将该设备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请问我公司购进这台设备的进项税额还能否抵扣?

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设备改变用途进项能否抵扣

答: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针对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有关政策第(一)项第5点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针对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有关政策第(一)项第8点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5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因此,你公司将购进的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设备改为专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即2019年4月按照“设备的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