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符合條件納稅人可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5月1日發佈《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符合條件納稅人可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該規定從本月起開始實施。

根據公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以下稱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國稅總局:符合條件納稅人可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一)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四)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於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下稱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國稅總局:符合條件納稅人可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據悉,稅務機關將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原則辦理留抵退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等進行審核確認,並將審核結果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將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如果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生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髮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果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核准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核准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後,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准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果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後的餘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後、稅務機關核准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核准的留抵退稅額後的餘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對於納稅人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留抵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機關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發現納稅人存在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被稅務稽查立案且未結案、增值稅申報比對異常未處理、取得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未處理等情形,將暫停為其辦理留抵退稅,待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後,如果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稅務機關繼續為其辦理留抵退稅,並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如果納稅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不予留抵退稅。稅務機關應自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等情形排除且相關事項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向納稅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機關對發現的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的具體處理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稅務機關對增值稅涉稅風險疑點進行排查時,發現納稅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終止為其辦理留抵退稅,並自作出終止辦理留抵退稅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出具終止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涉嫌增值稅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核查處理完畢後,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納稅人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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