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稅務處罰爭議時一併變更稅務處理決定

法院審理稅務處罰爭議時一併變更稅務處理決定

基本案情:

安順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下稱安順稽查局)於2015年12月17日對貴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下稱金星公司)作出安國稅稽處[2015]16號《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金星公司銷售啤酒採取在賬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造成少繳2013年增值稅、消費稅21636955.51元的行為已構成偷稅,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及滯納金。

同時安順稽查局對金星公司作出安國稅稽罰[2015]17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上述偷稅行為處以一倍的罰款21636955.51元。

金星公司不服上述處罰決定,向安順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複議,安順市國家稅務局以其行政複議申請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為由不予受理,金星公司起訴至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該法院審理認定安順稽查局對金星公司處予1倍罰款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判決撤銷了安順稽查局對金星公司的處罰決定。

安順稽查局不服,上訴至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金星公司也在二審開庭前提交了3份新證據,二審法院經過審查並採納,最終認定安順稽查局認定的收入中有折扣折讓金額等,認定的收入不符合實際情況,一併對稅務處理應當補繳的稅款予以變更,並變更罰款倍數為50%。

分析點評:

本案中金星公司僅僅對安順稽查局的稅務處罰決定起訴,但是在二審中法院卻一起將稅務處理決定進行了變更,二審法院認為雖然處理決定不是涉案的訴訟標的,但卻是處罰決定的基礎性和關聯性行政行為,該稅務處理決定認定的金星公司少繳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同時成為本案被訴稅務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

稅務處理決定與稅務處罰決定系安順國稅稽查局同日作出,同日送達金星公司。因此,為了全案的妥善處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二審法院最終決定將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一起進行變更。

稅務行政訴訟不同於其他訴訟,一般訴訟都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但是很多稅務處罰訴訟都是依賴於稅務處理的事實而做出,因此,法院為了妥善處理稅務處罰,往往會將其所依賴的事實基礎,即稅務處理決定一起審理。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會如此判決,因此,這就需要納稅人有足夠的證據予以支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