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莊舞劍3592
題主的問題從如下幾個角度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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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期後,經勞動者提示,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年一個月;
2、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但是勞動者繼續工作的,自第二個月起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滿一年的,雙方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請題主根據不同情況選擇適用,歡迎關注“景山說法”,瞭解更多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律知識。
景山說法
已經視為與用人單位簽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被解僱,能要求公司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前提是你能夠提供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還有自己的入職時間和離職時間,還要有你的實際收入。
法貓貓
致敬迷茫的青春
你提的問題不太明確,是否意思是原來有合同,已經工作六年,現在合同到期,單位沒給你續簽?如果是這樣,請注意保存好原來的合同,工資發放憑證比如銀行流水等,以應對將來可能的仲裁訴訟,為了確保證明你在在該單位已經工作了六年。你可以先書面提示單位是否續簽合同,如果單位表示不願意續簽,那麼你可以選擇離職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