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29】週一維權小講堂 (NO.43)

【2019-4-29】周一维权小讲堂 (NO.43)

【2019-4-29】周一维权小讲堂 (NO.43)

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是婦聯組織職責所在。縣婦聯利用每週一例會時間,開設“週一維權小講堂”,作為集體學習中的固定欄目,學習維權案例,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開展提供知識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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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案例

本期知識要點:《反家庭暴力法》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2019-4-29】周一维权小讲堂 (NO.43)

【群眾來訪】

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程序是什麼

父母由於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媽媽受家暴一年多,掌握證據。我很為媽媽擔心。

請問:需要通過哪些方法可以讓媽媽擺脫這樣的生活?如果想要申請人身保護令,要走哪些流程?

來訪群眾 李女士

【2019-4-29】周一维权小讲堂 (NO.43)

【婦聯回覆】

李女士:

《反家庭暴力法》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的步驟是:

第一步,提申請。可以向受害者的經常居住地、加害者的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法院書面提出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口頭申請。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近親屬或其他組織代為申請,這裡所說的其他組織,包括受害者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第二步,交證據。證據可以是受傷照片、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相關記錄或證明、對方“曾經家暴,不再家暴”等內容的保證書、對方有威脅內容的短信、微信等。

第三步,等裁定。法院受理後,應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24小時內作出裁定。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包括申請人及其近親屬。申請保護令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法院作出保護令裁定後,會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及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組織,保護令包括下列措施: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等。

保護令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你想“幫媽媽擺脫這樣的生活”,我們理解你的心情,同情你的境遇。為今之計,你要相信法律並尊重母親的意願。如果母親不願立刻提出離婚,可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到法院申請保護令。如果感情確已破裂,想要離婚,可在向法院提出離婚的同時,申請保護令,二者並不矛盾。收集證據、及時申請保護令,用法律保護自己、警示加害者,才是最為緊要的。

【2019-4-29】周一维权小讲堂 (NO.43)

以上內容選自《祝你幸福》(山東省婦女聯合會主辦)。學習更多實用的家庭教育知識,歡迎向雜誌社訂閱原版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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