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遷中企業新購資產費用如何扣除

根據40號公告規定,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搬遷期間,新購置的資產能否計提折舊或攤銷額,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資產折舊、攤銷的規定執行。

政策性搬遷中企業新購資產費用如何扣除


政策性搬遷所得稅處理需注意什麼

根據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企業因政府政策性搬遷取得的收入可以按扣除其搬遷(含重建,下同)支出後的差額確定計稅所得額,而且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運用的需注意以下幾點:

企業的搬遷業務除必須有政府的搬遷文件或公告外,還應有搬遷協議、搬遷計劃以及企業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並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完成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任務。

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通過其他方式或渠道取得的搬遷、重建資金不屬於國稅函[2009]118號文規定的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

搬遷支出是指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支出。超過“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額的搬遷支出,不論資金來源如何,均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

四、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的,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餘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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