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工傷賠償:這種情況,領導必須賠!

在工作中,不管是個人原因,還是他人原因造成受傷的案件時有發生,尤其是高危工作的人群,工作中,發生傷亡的概率很大,那麼,工傷之後,用工單位拒絕賠償怎麼辦?上班中突發疾病算不算工傷?上下班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我們通過下面這則案例,來了解工傷有關的法律規定:

2019年工傷賠償:這種情況,領導必須賠!

案情回顧:高某自2005年4月19日起開始在蘇州市某湯館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某的正常下班時間為21時,當晚19時30分左右,高某因咽喉痛向其領班請假去醫院看病,19時40分左右高某離開湯館。當晚21時20分,高某至醫院就診,向醫生陳述其“已咽痛2天”,診治過程中,由於病情突然加重,於7月31日0時05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檢驗,高某死因為急性喉炎、喉頭水腫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高某死亡後,其父老高某向被告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工傷。社保局作出高某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之規定,不認定工傷。原告老高某對此不服,向省勞保廳申請行政複議。省廳維持了蘇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傷的認定決定。原告老高某仍不服,向蘇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的工傷認定。

2019年工傷賠償:這種情況,領導必須賠!

法院判決:被告作出的不認定工傷的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有誤,應予撤銷。湯館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院提起上訴。在二審過程中,原告老高某與第三人某湯館庭外達成賠償協議,上訴人祈福湯館申請撤回了上訴。

案件解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本案主要爭議於對該條的理解。從該條規定來看,其對“突發疾病”的疾病類型、疾病是否與工作原因有關、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規定,故不能排除職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突發適用該條規定的情形。

同時,每個人對於疾病突發的身體反映與忍受力並不相同,高某在請假後自行去醫院的行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的事實。當事人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且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高某至醫院就診的確系請假時發作的病情,確也因該屬於病醫治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因此高某的情況屬於工傷,可以請求工傷賠償。

2019年工傷賠償:這種情況,領導必須賠!

各位注意了,用人單位是直接的賠償責任人,但這並不意味著在用人單位拒絕賠償或無法賠償的情況下,勞動者便索賠無門。因為《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即當勞動者發生工傷遇到“無人管”時,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職工受到工傷後,公司不按規定賠償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驟為自己維權:

1、先申請工傷認定

企業作為申請人,在職工發生事故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職工作為申請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2、等工傷認定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

決定。

3、單位不承認工傷時

要是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沒有有力證明的,應當承認工傷。

4、能協商就雙方協商

在確定屬於工傷後,單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能夠坐下來協商的,就雙方協商賠償數額和範圍。單位履行了賠償義務,受害人無須再經過其它程序。

5、協商不成申請仲裁

雙方協商不了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不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結果應當服從。

6、向法院進行起訴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有任何勞動合同方面的糾紛,甚至其他可以用法律解決的糾紛,可以關注我們,私信諮詢,有專業的律師免費為您解答,希望能夠為您提供法律幫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