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润分配

关于利润分配

1、分红权属于期待权,又叫盈余分配请求权。原则上股东不能以此主张利润分配,仅当符合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分红权才转化为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

2、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是经弥补公司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还有盈余的税后利润。

说明:

1)利润先弥补亏损,后提取公积金;

2)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属于强制提取,在还有盈余的前提下,强制提取利润的10%,但当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由公司自由决定是否提取。

3、利润分配的形式要件指股东(大)会作出通过分配方案的决议。

说明:

1)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通过。

2)股东起诉时原则上应当提供该载有分配方案的决议,否则会被驳回诉请。

3)没有决议但存在股东压迫情形时,可以请求司法干预,强制分配。

4)决议一旦作出,股东与公司即成立债权债务关系。

4、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决议规定的时间分配完毕;如果决议未规定,则按照章程规定;章程也未规定或决议、章程虽有规定,但超过一年的,自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分配完毕。

说明:

1)决议规定的分配时间不得超过章程规定的时间,否则股东可以起诉撤销该分配时间。

2)分配时间最长一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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