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常拖欠一兩個月工資,而且社保也斷繳,怎麼辦?

熙澤周


你好,現實中拖欠一兩個月工資,斷繳保險的現象非常多。好在斷繳你還知道,有的單位斷繳保險還瞞著員工,等員工生大病時用不了了才知道自己醫療保險不能用,扣著員工的個人保險錢,卻斷繳了。

首先我們說,企業肯定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員工有權要求補繳、續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介於你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建議你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下一步的做法:

一、如果企業的上述做法,確實遇到難處,並在積極爭取員工員工理解,做出了短期承諾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覺得老闆不會“跑路”,那我建議你考慮給企業一點時間。當老闆的在沒錢的時候,比員工更苦,企業競爭很激烈,生存起來也是非常不容易,將心比心,建議你考慮給企業一點時間,讓他們度過難關。

二、如果企業覺得理所當然,也不給員工一個說法,或者企業老闆品德有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你積極採取仲裁的做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中規定:處於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及時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等原因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申請發放補償金

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你完全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辭職,並且不用等一個月時間,提出來就可以走,並且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可以根據你工作的年限核算一下,企業應該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額度,額度的基數是你上年度平均工資,比如你上年度平均工資為6000元,工作了6年零6個月,那麼企業就要賠償你6000*7=42000元經濟補償金。

(2)申請補發工資和拖欠工資補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這個環節企業不但要將拖欠的工資還給你,而且還要支付你拖欠額度的25%的經濟補償。

(3)申請補繳社會保險

未繳納社會保險是無法直接仲裁的,但是可以向當地勞動管理部門投訴,當地勞動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幫助員工徵繳。

但是如果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員工社保待遇受損,可以申請仲裁,比如說女員工生育時無法領取和報銷生育津貼,那麼企業就要承擔員工的損失。



總而言之

我們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也要看一下企業目前的實際情況和處理這件事情的態度。視情況分以上兩種解決方式解決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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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目前還是比較多的。根據我的經驗談點個人看法。

由於受國內外多種因素的影響,部分企業經營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因而出現拖欠一兩個月的工資,甚至出現拖欠社保的情況,這不是少數,特別是部分中小企業,幾乎成了常態,那麼面臨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第一,作為公司要做好員工思想工作,主動與員工進行溝通。

我所在的公司和你現在情況一樣,拖欠一兩個月的工資已經是常態,但是公司並沒有迴避問題,而是通過召開職代會等形式,主動與員工代表座談,向員工主動說明公司面臨的困難,採取的措施等,發動員工與公司一起共渡難關,當本月不能按時發工資時,提前向員工說明,讓員工有思想準,提前採取應對措施。

第二,分步解決員工工資問題。

由於員工的工資結構不一樣,部分員工上有老,下有小,部分人還面臨房貸、車貸等壓力,所以按時發放員工工資,是員工最基本的期盼。遇到經營比較困難的情況,公司要有效地加強資金的調動力度,在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資金和銀行到期還貸資金的情況下,要將員工的工資納入優先解決的範疇。我們的做法是,優先解決一線員工的工資,對於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可以延後,畢竟中層管理人員的工資水平要高於普通員工,更瞭解公司的情況,理解程度也更高。

第三,主動與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社保部門溝通。

經營比較困難的企業,不能閉門造車,既不向員工說明情況,也不向政府有關部門彙報,這樣做的結果是非常危險的。要積極主動與政府部門溝通匯報情況,對外,尋求政府部門的支持,對內得到員工的理解。特別涉及員工社保等方面的問題,那些可以緩繳,哪些必須及時繳納,都必須和社保部門彙報,得到政府部門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員工要理解公司的困難,和企業共同時艱。

企業,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都是我們的衣食父母,員工的理解和支持,可以增加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的責任心和鼓舞全體員工的士氣。只有企業和員工上下一心,相互理解企業才能走出困境,企業好了,員工才能好,如果把企業比作一個大家庭,那麼家庭的和睦比什麼的重要。

總之,對於拖欠員工一兩個月工資的企業,作為企業和員工都要相互理解,企業有難處,員工也有難處,如果大家都能抱團取暖,那企業的未來一定向好。只要不是惡意拖欠,我想員工都會理解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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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一個月發放工資屬於正常現象,但是拖欠一兩個月公司卻是不合理的,而且不為員工正常繳納社保也是違法的;


首先,我們來看拖欠工資問題;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32條: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超過30日,可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立案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在6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33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其中工資支付爭議事實清楚且不及時支付會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先予支付。

如果勞動仲裁責令用人單位發放工資,用人單位未執行,可以去法院起訴,由法院強制用人單位執行。


其次,再來看社保問題;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成立期間應及時正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所以,如果公司不為您繳納社會保險,要及時提醒單位繳納或者補繳,如果單位仍不為其繳納,則可以向社保局稽查科舉報,由稽查科責令用人單位操作補繳。

最後,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發放工資,繳納社保,要第一時間跟公司溝通協商,儘快處理;如果公司拒不改正,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建議遇見這樣的企業,仲裁完就換一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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