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遭懸空電纜‘攔路’急剎 車載支架砸死副駕 死者家屬請求賠償百餘萬

貨車司機遭懸空電纜‘攔路’急剎,車載液壓支架將副駕駛宋某砸死,死者宋某的家屬以司機、園林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賠償,4月9日下午,房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由於案情複雜,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據原告宋先生(死者宋某之父)、孫女士(死者宋某之母)、何女士(死者宋某之妻)、宋某某(死者宋某之女)訴稱:2018年9月21日,被告夏某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副駕駛坐著宋某(被告夏某的僱主),車內裝有液壓支架。當二人開車行至房山區房易路某路段時,受到橫跨道路、懸在半空的光纜線的影響,被告夏某緊急剎車,液壓支架向前滑動,插入駕駛室內,將坐在副駕駛的宋某砸死,車輛損壞。

據原告方稱,懸掛在半空的光纜線,是被附近工地運輸作業車剮倒線杆所致,妨礙了大型貨車正常通行,且沒有在路上設置警示標誌。

原告方認為,工地的運輸作業車將光纜線杆剮倒,且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影響了道路上行駛的大型貨車正常通行,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原告方認為,施工運輸車輛屬於北京某園林公司管理,被告某園林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司機承擔次要責任。請求法院判處二被告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人民幣1 002 362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是否追加被告、工地運輸作業車剮倒電線杆與肇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進行了激烈的辯論。被告某園林公司認為該案缺少被告。被告園林公司當庭申請追加三位被告:一是死者宋某乘坐車輛的車輛所有人,且應當予以查明肇事司機夏某以及死者宋某與車輛所有人之間的關係是否屬於僱傭等其他關係;二是死者宋某乘坐車輛的保險公司,應當查明該保險公司是否有相應的承保;三是北京某建材中心,被告園林公司已經將涉案施工地點的車輛等租賃承包給該公司,並且合同中有明確約定,若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均由該公司承擔。原告方當庭表示不同意追加被告。

被告某園林公司認為,本案不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8年9月21日22時06分,園林公司施工場地內的車輛把光纜颳倒,2018年9月21日22時49分,死者乘坐的車輛發生事故,兩次事件發生的時間間隔長達43分鐘,被告園林公司認為不屬於同一次交通事故,無法沒有查明是否是被告園林公司車輛颳倒光纜線,交通隊無權出具本案的結論證明。原告方認為被告園林公司內開出的車輛把線纜颳倒與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是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被告園林公司應承擔責任,司機金某與死者宋某存在僱傭關係,司機金某沒有盡到安全駕駛義務,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

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撰稿人:房山法院 吳衛娟 8038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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