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的这些规定你知道吗?一文介绍清楚

对于棚户区改造,法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我们可以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文件中,找到一些对棚改的解释。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棚改的对象有四类,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实施时,其名称和所涉房屋、区域可能有些区别。参照北京市的地方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棚改项目具体可以体现为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

棚改的这些规定你知道吗?一文介绍清楚

棚户区的住房较为简陋,欠缺基础设施和配套的公共服务,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较差,存在安全隐患。总之,棚户区改造项目相比其他征收项目,其针对性更强。棚户区房屋实施棚改,就是要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同时通过改造提升城市环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一个合法合理的棚改项目实施,对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居民来说应该是件好事。

棚户区改造项目一般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开展,其补偿方式的设定也应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可以由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之间选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一条是法规对棚改项目补偿方式的规定,只要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要求在改建地段安置,征收方就应当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

不过,这并不代表所有棚改项目都能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提供调换房屋。毕竟房屋资源日趋紧张,补偿资金也有限。受到文物古迹保护、区域地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个别棚改项目无法实现“原地回迁”。在此情况下,棚改项目的补偿方式如何执行,各地区的政策也有所区别。被征收人要注意的是,棚改项目的补偿方式,无论如何都要给被征收人选择的空间。

征收中采用预签约、预签协议的模式,被征收人可能已经不陌生了,因为这种模式主要就适用于棚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或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签署附带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如果达到规定的签约比例,则补偿协议生效,如果未达到签约比例,就不再实施征收。

预签约模式中,被征收人的意愿决定着棚改项目是否能继续推进。这一模式存在一定风险,被征收人面临签约时要慎重考虑。

第一,要全面审查拟预签的补偿协议的内容。

第二,要考虑实施棚改对自己来说是否合适。

第三,要权衡奖励金的得失。

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可以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提出具体意见,要求征收方修改方案。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是否被采纳、方案修改了哪些内容都应当及时公布。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征收项目才能更加顺利地实施。

在绝大多数依法开展的棚改项目中,被征收人若始终不配合征收搬迁将会面临房屋被司法强拆的结局。因这类项目牵涉重大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少数服从多数”,故当“钉子户”无疑是不明智的举动。故此,依法维权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才是被征收人要努力的方向。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棚改项目都要强制被征收人腾房搬家。对于采取加固修缮、街区整治提升方式开展的棚改项目,被征收人是有可能不需要搬离故土的。不过坦率讲,搬与不搬,主动权毕竟不在老百姓的手里,而是主要看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所依据的政策文件。

棚改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和探索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其出发点是好的。从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角度来说,遇到这类征收项目,被征收人还是要积极响应配合的。对于自己感到无法处理的复杂问题,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处理好了,棚改绝不是洪水猛兽,而是切实改善生活条件的良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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