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紀委監委建立“四項機制”激勵幹部擔當作為

近日,晉城市紀委監委出臺了《關於正確把握改革創新中的紀法界限激勵幹部奮發有為的意見》,高平市紀委監委積極抓好貫徹落實,結合高平實際制定了《關於激勵黨員幹部擔當作為甄別容錯澄清關愛的實施辦法》,建立了“問題線索甄別研判、擔當作為容錯糾錯、誣告陷害澄清保護、受處理幹部教育關愛”四項機制,旗幟鮮明地為擔當的幹部擔當、為負責的幹部負責、為英雄的幹部論英雄,樹立了鮮明的幹事創業導向。

建立問題線索甄別研判機制

1、分類處理信訪舉報

對信訪舉報件無實質性內容或舉報內容與被舉報人無關聯且沒有涉及他人舉報內容的,經集體研判後,作為無效件處理;對反映的主要事項屬於正確把握“四條界限”範圍,且沒有明顯違紀違法線索的信訪舉報件,經集體研判後,轉被反映人單位黨組(黨委)處理;若反映對象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單位黨組織的,轉該單位上級黨組織處理;處理過程中若發現有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轉紀檢監察機關受理。

2、建立信訪舉報負面臺賬

對受理的信訪舉報件,若舉報內容明顯屬於無中生有、主觀臆斷、捕風捉影,有發洩個人私憤、誣告陷害嫌疑的,實行信訪舉報專賬管理,列入負面清單。信訪部門應在分流轉辦時予以提醒。

3、認真甄別研判問題線索

對於收到反映黨員幹部的信訪舉報和問題線索,依據日常監督所掌握的情況對反映問題進行初步分析,必要時可以聽取舉報對象所屬單位黨組織、鄉鎮(街道)紀(工)委、派駐機構和實名舉報人意見,進一步瞭解群眾訴求和問題產生根源。對改革創新中紀法界限把握不準、不易甄別受理範圍或涉嫌誣告陷害的問題線索,及時召開監督檢查專題會議進行甄別研判。

4、精準處置問題線索

對反映問題線索屬於改革創新、正常履職中的失誤錯誤,且涉嫌違紀違法行為輕微、造成較小損失或影響的;對被反映人在工作崗位上勇於擔當、大膽創新、現實表現良好,且反映問題屬於十八大之前的,一般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委託分管領導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原則上對同一幹部的談話函詢一年內不超過2次,反映多個問題可合併進行。對反映問題線索屬於改革創新、正常履職中的失誤錯誤,但造成較大損失或產生較大影響的,一般採取初核方式處置。對被舉報人正在承擔重大改革事項、重要工作或急難險重任務,且涉嫌違紀違法行為較輕的,可予以暫存待查。對反映問題線索已經被舉報人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監督部門處置給予處理處分的,予以了結。

建立擔當作為容錯糾錯機制

5

在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履職擔當過程中,出現偏差失誤,只要不因私利或故意違紀違法,且能及時糾錯改正,符合相關情形和條件的,可以不予追究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判定是否符合容錯情形重點把握“四個側重”

側重對問題性質嚴重性的判定,分清是失誤錯誤還是違紀違法;側重對工作依據可靠性的判定,分清是先行先試還是肆意妄為;側重對履職程序規範性的判定,分清是依法依規還是濫用權力;側重對主觀動機隨意性的判定,分清是無心之過還是明知故犯。

若發現可以予以容錯的情形,應當及時收集相關證據,按照容錯標準,查清問題性質、危害程度及原因,提出初步意見,按程序報批,提交會議研究決定。

對改革創新中政策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省委、晉城市委和高平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經過民主決策程序,屬於改革創新大膽開展探索性試驗中因不可預見的因素造成經濟損失或負面影響的,不予追究當事人責任。

對改革創新中出現的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尚未產生嚴重危害後果的,及時發現、提醒、糾正;對工作中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因素髮生輕微失誤,一般採取談話、責令糾錯、誡勉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10

構成違紀違法,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謀取私利的,予以從輕、減輕處理處分

(1)在落實黨委、政府重要決策、重點工作和重大項目中大膽履職、大力推進,但因客觀因素影響出現較大失誤,造成較大損失,產生較大影響的;

(2)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進程中大膽創新、先行先試,但因缺乏經驗出現較大失誤,造成較大損失,產生較大影響的;

(3)在化解矛盾、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及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敢於迎難而上、勇於擔當作為,但因考慮不周出現較大失誤,造成較大損失,產生較大影響的;

(4)在管黨治黨、執紀執法中敢抓敢管、堅持原則、敢於碰硬,但因方式方法不當出現較大失誤,造成較大損失,產生較大影響的;

(5)其他根據中央、省、晉城市和高平市有關精神推進改革、先行先試,因無先例遵循出現較大失誤,造成較大損失,產生較大影響的。

建立誣告陷害澄清保護機制

11

  嚴厲打擊誣告陷害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旗幟鮮明的為幹事創業者撐腰鼓勁,對受到誹謗、誣告、嚴重失實舉報的黨員幹部及時為其澄清和正名。

12

誣告陷害行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無事生非、歪曲事實、捕風捉影、顛倒黑白等惡意誣告他人的;

(2)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故意捏造事實、惡意擴大影響阻止他人得到提升的;

(3)換屆中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故意干擾換屆選舉的;

(4)因個人過節發洩私憤,造謠生事,故意誣告以及散佈謠言和不實消息的;

(5)對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捏造違紀違法事實並反覆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

(6)因不合理訴求沒有得到滿足,為了一己之私造謠中傷他人企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7)其他誣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13

經調查核實,認定黨員幹部受到

誣告陷害的,在徵求本人意願的基礎上,經會議研究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為其澄清正名,消除負面影響

(1)給被誣告陷害黨員幹部造成較小不良影響的,在調查涉及人員範圍內,通過召開會議、個別說明等方式通報調查結果,澄清有關情況,消除影響;

(2)給被誣告陷害黨員幹部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向其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反饋,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上級黨組織反饋,澄清有關情況,消除影響;

(3)在網絡媒體或社會上,給被誣告陷害黨員幹部造成不良影響的,根據調查結論,會同宣傳部門說明有關情況,必要時通過網絡媒體公開通報,為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消除影響;

(4)涉及被誣告陷害黨員幹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時向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通報反饋,澄清有關情況,避免因此影響提拔使用,已經造成影響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14

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對符合誣告陷害情形的,經會議研究啟動調查。調查中要充分聽取被反映人辯解和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監察組)意見,必要時可與司法機關協同或由公安機關介入,採取相關專業技術偵查方式深入調查,查清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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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核實確屬於惡意中傷誣告陷害,對舉報人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通過誣告陷害行為獲得的不當利益,應當予以取消、撤銷、收繳或者宣佈無效;對影響惡劣、社會關注度高的典型案件,公開通報或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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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記錄在案,納入黨風廉政意見回覆內容,作為選拔任用、評先評優、考核考評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建立受處理幹部教育關愛機制

17、定期開展回訪教育

對受到處理的幹部,按照幹部管理監督權限,每半年至少回訪一次,引導其正確認識和改正錯誤,儘早卸下心理包袱,激發工作動力。回訪一般採取座談、走訪等方式,主要掌握被處理幹部的政治思想、現實表現、工作業績、群眾評價等情況,並做好回訪記錄。對處分影響期滿的黨員幹部,根據回訪情況形成報告,歸入個人廉政檔案。

18、關愛受處理黨員領導幹部成長

對受處理後積極主動改正錯誤、現實表現突出,特別是改革創新、奮發有為的黨員領導幹部,要積極向黨組織推薦重新啟用,激勵其繼續為黨和人民的事業作出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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