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是否構成共犯?

律贏惠


對於這個問題,如果不加上針對林小青律師的案情,很可能會被理解為律師提供諮詢或其他法律服務的行為是在教唆犯罪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責任,這顯然對律師的職業要求和律師法律服務的內容不瞭解而形成的錯誤認識。

但僅僅針對林小青律師案情來看,因為其擔任了某貸款公司的法律顧問,公訴即認為,該律師在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之前,就認識到涉案公司在借款中預先扣除利息的不合法行為,就不應該簽訂法律顧問合同,因此該律師與涉案公司構成共同犯罪。我們認為,共犯包括共同正犯、幫助犯、教唆犯、脅從犯,如果該律師在案件中起到設計業務模式,逃避法律責任,或將實質違法的行為包裝成為形式合法的商業活動,顯然其已經不再是法律顧問的身份,而是以共同正犯的形式參與了違法行為,律師身份只是其知法違法的外衣,其本質上就是一個違法者,應當被依法進行追訴;但如果其僅僅是為涉事公司提供其法律顧問合同範圍內的法律建議、合同審核等工作,那麼則需要詳細判斷,其業務水平是否可以識別該公司所進行的商業模式涉嫌違法,如其明知且放任,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如其不知,則個人認為最多存在過失。

法律並不強人所難,不能要求其做能力無法勝任的工作,並以此為由要求其承擔責任。


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相信判決,尊重法律權威!

近日,林小青律師作為“套路貸”公司法律顧問而被起訴的事傳的沸沸揚揚,圈裡也是意見頗多!

今天又見庭審焦點,檢方提出了些“辦公室放林小青律師法律顧問銘牌,對員工和受害人施加心理強制”之類的意見。

檢方還提出“林小青律師,通過法院訴訟,實施敲詐勒索”之類的意見。

檢方還。。。。。。一系列意見!

個人認為,按照委託合同約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委託人的權益!我想,訴訟維權或是辦公室放銘牌,都是法律允許的吧?


再者說,共犯,至少要部分參與犯罪行為吧?“套路貸”涉嫌詐騙、敲詐勒索等罪名。我想問,律師去騙錢了?還是去勒索了?

以事實為依據,拿出證據,證明律師從事了、哪怕部分犯罪行為,說個共犯關係也說的過去。如果僅僅是可能知道委託人涉嫌“套路貸”、訴訟維權、放銘牌等事項,很難說的過去!

現案件尚未宣判,不知證據、不解案情細節,不能瞎說!

堅持實事求是,相信法律權威,靜候公正判決!


略懂法律的年輕人


這個問題可能是最近律師界鬧得沸沸揚揚的青海省某律師被控詐騙、敲詐勒索案的新聞。

刑法中對“共犯”的定義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定性共犯的關鍵就在於“故意”二字,也就是說主觀行,這名律師要明知或應當知道提供法律服務的對象是從事犯罪。

上面新聞提到的青海律師,是因為擔任了某貸款公司的法律顧問,公訴即認為,該律師在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之前,就認識到涉案公司在借款中預先扣除利息的不合法行為,就不應該簽訂法律顧問合同。

我本人身為律師,認為這個邏輯有點牽強。如果這麼推理,任何違反犯罪的被告人在委託律師時都是可能涉嫌構成犯罪的,那律師豈不是不能接受委託?如果接受了委託為其辯護,那豈不是等於共犯?

排除上述推理,我們法律同仁本身也確實需要有風險意識,因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商業運營模式作為法律人都基本瞭解,比如,一間小額貸款公司借出款項的目的就是為了套取借款人的財產,那麼你還為其設計一系列合同文本,“配合”做出套路,這就說不過去了,有些錢賺還是不賺,得看個人。


康樂律師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必須解釋一個問題,就是現在突然流傳一個概念,就是所謂律師擁有執業豁免權。這個概念給人一種錯覺, 好像只要拿到律師證就像是得到免死金牌了一樣,可以為所欲為了。其實現實不是這樣的,律師法規定的豁免權只是賦予律師在法庭上自由表達的權利,律師如果真的觸犯法律,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

下面具體回答這個問題。我的答案是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確實是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的。刑法對於共同犯罪的定義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從以上表述來看,構成共犯的一個條件就是必須具備共同的犯意。那麼依據上述規定,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可以構成兩種形式的共犯,一種是在共同犯罪中擔當的是共犯的角色,也就是說其並不真正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扮演的軍師的角色,也就是明知他人要實施犯罪,為他人的犯罪出謀劃策。這樣一來即使律師本身不親自實施犯罪,但是這種謀劃的行為從心裡上為正犯實施犯罪行為起到了強化的作用,且主觀上也具備共同犯意,因此可以被評價為共同犯罪。

另外一種共犯的類型就是律師和他人構成共同正犯,例如律師幫助他人偽造證據,直接通過訴訟或者其他方式獲得不正當的債權,這個時候律師的行為不僅僅停留在謀劃階段,而是直接和他人實施了導致犯罪結果發生的實行行為,因此可以被評價為共同正犯。在這種情形下,由於律師參與犯罪的程度更深,所起作用更大,因此相較於前一種情形,律師被認定為主犯的可能性更大。


張超律師


您好,這個問題的答案,簡言之,如果律師提供的僅僅的法律服務是不構成共犯的,只要超過了法律服務的界限才可能構成共犯。

至於是否是法律服務,也是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林小青案的爭議焦點之一。

就林小青案本身而言,從公訴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實來看,是十分荒謬的。公訴方曲解了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將正常的法律服務認定為犯罪行為的共犯行為。

律師沒有義務對公司的業務作合法性審查,只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法律服務就不可能成立共犯。至於所謂的道德層面,對律師而言,更高的道德準則是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這次的林小青案是對中國律師制度的一次挑戰。如果林小青真的超過法律服務的界限,希望公訴方拿出確實的證據。如果沒有,也希望這次鬧劇儘快結束。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您這個問題問得比較抽象。

首先,看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是在準備犯罪時?是在實施犯罪時?是在犯罪實施完畢後?需要根據不同階段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目的也很重要。

個人認為,只有律師在明知當事人為追求犯罪目的而給其實現犯罪目出謀劃策的,才可以認定該律師為共犯。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要看具體的情況。就比如說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林小青一案。在明知顧問單位是犯罪團伙,在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活動情況下,還毅然接受人家的聘請,為犯罪團伙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迫害受害人,應當視為該犯罪團伙的主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林小青的行為和一般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聘請擔任辯護人不同,他不是為犯罪團伙的行為進行辯護,而是赤裸裸的幫助犯罪團伙實施犯罪行為,作為一名律師來說,不但應該追究她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責任,還應該加重處罰。

目前林小青律師已經取保候審了,應該很難定罪。這種結果會讓律師們歡呼雀躍,而讓老百姓異常失望!或許我們的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雲南王國棟


律師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是否構成共犯?這個問題說得太抽象了!

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是在準備犯罪時?是在實施犯罪時?是在犯罪實施完畢後?還可以描述出很多不確定的行為狀態!

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目的也很重要!

本人以為,只有律師在明知當事人為追求犯罪目的而給其實現犯罪目出謀劃策的,才能認定該律師為共犯。

犯罪嫌疑人向律師諮詢什麼是搶劫罪?諮詢搶劫罪的量刑區間?能夠認定律師是共犯嗎?


不糊塗時塗糊不


題出得有問題。

律師為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辯護,是律師的職責之一,是合法行為。

但是,如果律師參與犯罪,就是犯罪分子,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重慶律師陳安定


看是為犯罪分子辯護還是為犯罪分子出謀劃策,前者是法律許可的,後者是法律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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