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掃黑辦:涉及這類案件,公安機關必須立即受理,無論何時何地!

2019年2月26日凌晨3點30分,馮先生在西安工作的女兒從17樓跳下,時年21歲。

是什麼原因讓一個年僅21歲的女孩,選擇輕生這條路呢?

父親在女兒手機上發現有網貸,幾千塊還了3年還欠17萬,加對方微信後反遭辱罵

近日,父親馮先生在整理東西時,發現女兒手寫的賬單,每個月幾號需要還多少錢,再從手機上一查看,他徹底震驚了。

全国扫黑办:涉及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无论何时何地!

原來,女兒從2015年11月開始借了網貸,一直拆東牆補西牆,一個人還了3年多,直到現在還欠網貸平臺17萬!

全国扫黑办:涉及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无论何时何地!

馮先生梳理後發現,自己的女兒一開始只借了幾千塊錢,三年來已經還了8萬仍沒還清。想起自己女兒這三年獨自還錢的過程,爸爸的心都要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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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過世後十幾天,網貸平臺的各種催債電話來了。馮先生加了催債人員的微信後,對方開始對馮先生進行言語辱罵 ,而自己已經過世的女兒也未能倖免。想到女兒當時承受了多大的壓力,馮先生就忍不住哽咽,僅僅是問他們要一下憑據,就遭遇到那麼惡毒的謾罵……

全国扫黑办:涉及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无论何时何地!

4月10日,記者見到了馮先生,他含淚描述了當時的情景。馮先生指著窗戶說,女兒就是從窗戶跳下去的,把下面石板都砸碎了,這得有多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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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先生自言自語,女兒如何捨得爸爸媽媽,還有妹妹,做了這樣的決定。

想到女兒3年的痛苦, 父親潸然淚下,他希望討個公道

馮先生表示,女兒性格很好,從小就學習舞蹈,十幾歲就獨自到西安求學,畢業後從事演出工作。

在馮先生眼裡,女兒一直是他們家的驕傲。女兒的意外離世,讓這個家庭陷入悲痛中,他們怎麼也不相信開朗樂觀的女兒去選擇自殺。

馮先生還說,女兒每個月只有幾千元的工資,卻要還七八千的網貸,想到女兒默默承受這三年的痛苦,馮先生潸然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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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是10多萬的網貸,如果女兒能夠說出來,一家人一起想辦法,很容易就解決了,但是女兒獨自承受了壓力,支付寶和銀行卡都只剩幾塊錢。

目前,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東儀路派出所已經受理此案,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有案必查,一查到底,成為政法機關辦理“套路貸”案件的原則

這名21歲女孩遇到的陷阱便是“套路貸”!

“套路”一詞曾被評為2016年十大網絡流行語,而今,與網絡、黑惡勢力相結合的“套路”,成為一種讓人聞之色變的陷阱,一旦落入,人身和財產安全都可能遭受嚴重侵害。這既與黑惡勢力鑽法律政策“空子”有關,也與受害人對“套路貸”等違法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清、遭遇“套路貸”等違法犯罪後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密切相關。

全国扫黑办:涉及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受理,无论何时何地!

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新聞發佈會在京召開,發佈會一口氣公佈了四份法律文件,從法律層面釐清了“惡勢力”“套路貸”“黑財產”“軟暴力”這4個概念,其中,《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不僅明確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的區別,更是提出:無論何時何地,只要涉及“套路貸”公安機關必須立即受理——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貸”犯罪案件,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用法律文件嚴肅權威地回應百姓關切,把百姓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放在掃黑除惡的突出位置,把群眾的利益維護到底,這是緊握的鐵拳中,透出的炙熱溫度,也是政法機關誓將掃黑除惡進行到底的決心:

黑惡不除,絕不收兵!

什麼是“套路貸”?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與民間借貸如何區分?

“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於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係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套路貸”與一般非法討債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有哪些?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套路貸”的共犯有哪些?

(1)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4)協助製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5)協助辦理公證的;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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