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兩年後保險公司真的會賠付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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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非常好!

很多的保險銷售誤導,保險合同糾紛等都和該問題有關。那麼下面,我結合法院審理的真實案例說明該問題,也希望更多的保險客戶以及保險從業人員都能看到並且知曉,最終都能夠合理的運用保險去規劃自己的人生!

首先,肯定地回覆大家:

“帶病投保兩年後,針對此病症(以及由該病症引起的其它人生風險),保險公司是肯定不會賠付的!而且最壞的結果是保險公司會終止保險合同,並不退還所交保費”

很多人會拿《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說事,但如果有人將其片面理解為“有病也可以投保,只要熬過兩年,保險公司必須賠”,那就大錯特錯了。不可抗辯條款是為保護保險客戶的利益,但是保險法第十六條同時也強調了投保人的義務,尤其是第四款的內容。

下面是真實的案例,發生在江西撫州,根據撫州臨川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解釋,我們能夠更好的理解該問題:

原告戴某14年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兩份重大疾病保險,已繳納保費3年,並在16年確診腦膜瘤並且申請保險賠償。但保險公司經查,在13年的時候,原告在投保前曾因“腦膜瘤”住院治療,而投保時刻意隱瞞病情帶病投保。戴某即以“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申述,但法院不予受理。最終原告敗訴,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義務,並且最終單方面終止合同,而且不退還保費。

法院審理解釋,“兩年不可抗辯”是指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起超過兩年後新發生的保險事故。

簡單來說,是指合同生效兩年後,保險人不得因為任何原因單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是前推,包括帶病投保生效的合同。

相信這樣說,大家都能夠理解了。

所以,在保險展業的過程中,我們的業務員必須專業,避免給客戶造成誤導。而保險客戶呢,也需要認真理解保險合同,並盡全部義務、如實告知實際的健康狀況,這樣的合同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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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保聯盟


你這個問題的出處應該是對兩年不可抗辯期的一知半解。既然磚家看到了,正好也知道這麼回事,就給解釋下吧。保險法第十六條裡關於抗辯條款有這樣的規定,自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滿兩年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具體內容自行查閱法條,一定要把這個第十六條看完!看完你會知道這個抗辯條款是對保險公司因投保人不如實告知而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做的限制,旨在通過限制保險公司濫用這種權利,來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拆開來說,只有投保人在重大未如實告知,未告知的情況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有權利解除合同;這種解除合同的權利在合同生效滿兩年後不得行使。

你問的帶病投保,言下之意是你投保時隱瞞被保險人真實的身體情況,從而讓保險公司以一個健康體的標準給你出具了人身保險合同,如果你如實告知,得到的結果可能是拒保,可能是除外承保,當然也可能是標準體承保,如果保險公司認為你的病沒什麼的話,但一般不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好,你帶病投保了,也過了兩年了,現在又擔心理賠的時候會不會扯皮,保險公司是不是必須賠!

這事得先看你購買的險種的保險期間,如果是一年期的醫療險,那你就別扯抗辯期的事了,我管你續保了多少年,你投保前重大不如實告知影響了我的承保決定,我要解除合同,賠個毛給你。如果你購買的是長期的健康險,比如重疾險、壽險什麼的,那保險公司確實不得因為你的重大不如實告知解除合同。意思是說你出險的時候合同是有效的,保險公司要不要理賠就得按照合同條款的約定了,如果你滿足條款約定的賠付條件,保險公司一般都是要賠給你。當然如果保險公司有證據證明你投保前的重大不如實告知是故意欺詐,那可能會去法院提起訴訟,這個怕是不容易,因為你如何去向法官證明一個人是故意的呢!

總結,帶病投保你做了件不道德的事情,同時也未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的義務,即使將來你可能會得到某些補償,但是也可能帶來你意想不到的糾紛,而且真到了那個時候,你這輩子估計也就差不多了,可能一切都是應得的吧🤗🤗人生就是這麼講道理!告不告知,要問自己才行。

練習題:投保前確診為乳腺癌,控制了一下,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後,又控制了兩年,到了第三年控制不住了,乳腺癌出險了。請問這時候申請理賠重疾保險金,會得到賠付嗎?為什麼?✋✋✋


石更浪


這是一個大問題,之所以全網爭議很大,其本質原因也是因為很多對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誤解。


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保險公司,你能接受這樣的行為嗎?帶病投保,然後申請理賠。顯然不會。同樣保險公司也無法接受,因為保司需要盈利,同樣也需要對其他的被保人的利益負責,如果支持帶病投保,勢必會有極大運營風險。


有的銷售人員,會告訴你過了兩年,就沒有問題。

真的是這樣嗎?

兩年不可抗辯是約束保險公司,不可以解除合同;但並沒有要求必須賠付。必須是真正的保險事故才可以,那麼逆選擇是保險公司認為的保險事故嗎?顯然不是。


所以,不想給自己埋雷,乖乖的健康告知,一旦出險,保險公司也是老老實實的理賠。

否則,會非常糟心。切記,切記。

注意下面的這101個誤區當中的第93個。


買保險的101個誤區,一次全糾正,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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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些靠譜的保險工作,我是明險靠普(是普及的普,明白保險靠普及保險知識,所以明險靠普),歡迎搜索聯繫,也可以看看我的其他悟空回答。


明險靠普


帶病投保?

您問這個問題我覺得就很有問題,買保險之前都有健康告知,保險公司問的,你就答,沒問到的就不答就好了。這樣承保不存在神馬疑問。

如果問到的,你隱瞞了,首先不說誠信的問題,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都會查的很仔細,所以拒賠的概率非常之大。沒問到的,這個是保險公司的問題,我覺得還是會理賠。關鍵看你是帶啥病?

最好不要做這樣的事情,不然這個後續會不會有徵信的問題這個還真不知道


A金田一


帶病投保,保險公司在兩年以後可以賠付嗎?

可以,又不可以;

 

其實保險法關於沒有如實告知以後的後果,針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都是有明確說明的;

 

針對保險公司的要求是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這個現象說明如果保險事故是在兩年之內發生,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公司失去合同解除權以後,在兩年之後保險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比如投保人在投保前沒有做好如實告知,有甲狀腺結節,請問甲狀腺結節是甲狀腺癌嗎?

甲狀腺結節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嗎?

不是!

如果保險公司兩年之後失去了合同解除權,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也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因為保險公司在兩年時間內怠於行使自己的合同解除權,總要受到懲罰。

 

本文只是說明沒有做好如實告以後,如果碰到保險公司拒賠以後怎麼處理。

因為我們在服務客戶的過程中,肯定會碰到這種客戶沒有做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以“沒有如實告知”拒賠!

我們作為保險經紀人能為客戶爭取到什麼利益?

這也是我們作為保險經紀人的價值所在。

 

另外沒有做好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首先會下拒賠通知書→如何協商→投訴→法院起訴→一審→二審。

我想這個時間,按照法院的工作流程,沒有3-5年下來,賠償款都不一定拿得到。

 

而保險最重要的解決風險發生以後,對我們的財富造成的損失。

而發生了風險事故以後,不知道我們是不是有這麼多的時間和精力處理這樣的事情?

 

買保險請做好如實告知,因為這是這一份保險合同成立的基礎。

 

另外我一直推崇一定要做好如實告知。

 

我這樣的解答滿意嗎?

 

 

選保險,是個文字條款、專業技術活。

 

想不被忽悠?想貨比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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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專業的保險經紀人,都可以解決。

因為保險經紀人不代表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利益,只推薦適合客戶的保險方案。





悅悅說險


保險是最大誠信合同,承保默認是標體。

客戶隱瞞病情違約在先,最多是退還保費,其他理賠要求會被拒賠的。



用戶3465952588


帶病投保也要看是不是在免責範圍內的

一般壽險不讓你帶病投保的,直接拒保

主要還是看保險合同怎麼說

但99%的都不支持帶病投保。

如果故意隱瞞投保成功,後期理賠也是拒賠

打官司你都是輸


澤哥的跟班


兩年內不可抗辯條款實際是保護被保人利益,到時如果故意隱瞞,違背了誠信選擇,法院也不會支持隱瞞病情投保,肯定拒賠


朝陽群眾混子哥


不怕錢打水漂就試試唄。賠了就賺,不賠得認。否則就別瞞


壓力山大大潘


這個問題不好回答。但理賠當中的近因原則、客戶優先原則要考慮進去。同樣的理賠案件還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解讀,法官的態度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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