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快來get文明行為的正確打開方式!

昨天,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核心議題就是貫徹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嚴格落實執法責任。

5月1日起

“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就要正式實施了

快來跟津曉法看看條例裡有啥新規定

一起get文明行為的正確打開方式吧!

以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這一小切口,解決建設文明幸福現代化天津的大問題。3月29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將於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入手,以法治的剛性和硬度推動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與先前出臺的《天津市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條例》《天津市志願服務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共同構成了我市精神文明建設的制度保障。

立法背景

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以法治“硬度”推動文明行為習慣養成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打造宜人宜居宜業城市的制度保障,是鞏固全域創建文明城市成果的重要舉措。”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澤慶表示,市委十一屆六次全會對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協同發展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進行全面部署。會議提出,要打造宜人宜居宜業的城市,大力提升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形成社會文明進步新風尚。“京津冀協同發展、天津高質量發展已經進入新階段。構建文明和諧的社會環境,培育明禮守法高素質的城市居民,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基礎條件。制定條例,就是要為我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法規依據,為提升城市品位和塑造城市形象提供製度保障。”

近年來,我市在文明城市創建方面作出了積極有益探索,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取得了良好成效。王澤慶說,在去年制定《天津市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條例》基礎上,今年又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一方面是對我市創建文明城市寶貴經驗的總結,另一方面也是將文明城市建設法治化、常態化的客觀要求,是創新社會治理、建設美麗天津的重要內容。

條例如何起草形成?

市民廣泛參與的“一號工程”

市人大常委會把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作為今年立法工作的“一號工程”,按照市委要求,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吸納社會公眾參與這部條例的制定,使條例的制定過程成為全社會牢固樹立文明行為理念的過程,成為全社會增強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過程,成為全社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次生動實踐。

去年12月24日,在《天津市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條例》宣傳貫徹會上,向全市發佈了制定《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信息。今年1月28日至2月10日,通過津雲客戶端發起文明行為調查徵集活動,深入瞭解全社會對制定文明行為規範的意願。活動中,網頁訪問量超過50萬次,網上留言10萬餘條,廣大市民充分表達了對應當倡導的文明行為和急需治理的不文明行為的意願和期盼。

在深入瞭解民意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3月11日至16日,通過媒體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佈,公開徵求意見。同時,通過媒體開展聲勢浩大的宣傳活動,形成全民參與、全民討論的氛圍。社會各界反響強烈,積極參與,通過電話、信函、郵件、網絡留言等形式,對制定這部條例表達了支持和擁護,並圍繞完善制度設計、增強可操作性、條例的宣傳和貫徹實施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260餘條。

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執法機制創新、制度創新、措施創新等立法中的難點、焦點問題進行了專題論證,同時充分借鑑其他省市立法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

3月20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主任會議認為,條例草案廣泛吸收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積極回應了廣大群眾的關切和期盼,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中央的決策部署和市委的要求,符合我市實際情況,具備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件。3月29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

四大亮點

“負面清單”該罰 “正面清單”要守

人的行為存在於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條例難以對所有行為都作出規範。條例以民意調查為基礎,重點圍繞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行為,以“正面清單”的形式作出規範,讓人們在一部法規中瞭解日常生活中 “要求什麼”“倡導什麼”。同時,針對我市突出的不文明行為,列出“負面清單”,在法治的框架內,提高不文明行為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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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炎炎夏日,街面上總會出現一道不那麼亮麗的風景線──“膀爺”。他們把公共場所當成自己的家,赤裸上身旁若無人。這既是對別人的不尊重,更有損於城市形象。

近一段時期以來,“霸座”現象接連成為社會熱點。各種“霸座男”“霸座女”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強詞奪理”,霸佔別人的座位不肯讓座。

條例摘要: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不聽勸阻的,由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赤膊的;

(二)在應當保持安靜的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的;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或者等候服務,隨意插隊的;

(四)在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佔他人座位的;

(五)其他有損城市形象,影響公共秩序或者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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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舞作為一種健身的方式,以其特有的風格吸引不少人參與。但健體娛樂也要注意文明,避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條例摘要:

第五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屢教不改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共場所行為規範解讀:

條例主要從著裝禮儀、遵守秩序、維護公共環境等方面作出規定。在公共場所應當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內,應當遵守祭掃制度和禮儀規範。等候服務遵守秩序,依次排隊;遵守禁止吸菸的規定;在醫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內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保持安靜,避免干擾他人;在公共場所進行健身、歌舞等文體娛樂活動,應當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應當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員和其他觀眾;愛護公共設施;愛護園林、綠地和水體;保持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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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停、綠燈行”,這是我們自小就瞭解的常識,可偏偏有些人過馬路不看紅綠燈, 湊夠一撥人就走。此外,雖然明明附近就有過街天橋,可有些人卻嫌繞遠怕費事,非得橫跨護欄。這些行為看似省時省力了,卻極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傷人傷己。

王澤慶說,不少人認為行人闖紅燈罰50元太輕了。而條例是按照闖紅燈的次數來定,闖一次就罰一次,進一步加大了處罰懲戒力度。

條例摘要: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一)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闖紅燈的;

(二)行人跨越護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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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為一篇稿子絞盡腦汁時,當你在考場上奮筆疾書時,當你在家裡想休息時,一些不合時宜響個不停的喇叭聲,就會成為刺耳的噪音,影響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在馬路上開車時,大家往往各行其道,可偶爾有些車“特立獨行”,要麼任意變道,要麼隨意掉頭,這些簡單粗暴的做法,不僅會讓道路變得擁堵,還極易引發交通事故。

斑馬線是行人出行時的安全線和生命線,但有些機動車卻在斑馬線前“恃強凌弱”,不按規定禮讓、避讓行人。

條例摘要:

第六十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違規鳴喇叭的;

(二)違規變道、掉頭的;

(三)行車過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的;

(四)不按照規定禮讓、避讓行人的;

(五)不按照規定停車的。

在行駛的車輛中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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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重慶公交墜江慘劇發生後,“搶方向盤”事件頻繁進入公眾視野,究其原因,往往都是一些坐過站、上錯車等小事,可往往這些小事,卻釀成難以彌補的大禍。

條例摘要:

第六十一條 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擾駕駛員正常安全行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出行行為規範解讀:

條例主要從文明駕駛、行人文明通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公交和出租車文明運營等方面作出規定。駕駛車輛應當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在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按順序通行;低速通過積水路段;禮讓、避讓行人;主動讓行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有序停放車輛。

行人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應當先下後上,上下樓梯應當靠右側通行。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應當愛護車輛及設施,使用後按照規定有序停放。公共客運車輛司乘人員應當文明禮貌對待乘客;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執行服務標準,遵守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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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區、城區街道,我們常常看見焚燒喪葬用品、搭建靈棚、吹打唸經、“送路”等比較普遍的現象。

有些人認為,這些都是民俗,不應當禁止。對此,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辦公室副主任張勁楓表示:“條例並不是禁止市民進行殯葬和祭掃活動,而是去除其中的一些陋俗。比如,焚燒喪葬用品、搭設靈棚等行為,影響環境,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擺放紙牛、紙馬、‘送路’等行為,宣揚封建迷信。這些陋俗嚴重降低了天津的城市文明形象,貶損了天津人的精神風貌,與天津現代化、國際化大都市的城市定位極不相稱,也是絕大多數市民所厭惡的。條例作出了相關禁止性規定,就是要通過法治手段,革除這些不符合新時代要求的舊俗,推進與新時代相適應的文明祭掃新風尚。”

條例摘要:

第七十二條 在殯葬、祭掃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在公共區域擺放紙牛、紙馬等迷信用品,搭設靈棚,吹打唸經,“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紙牛、紙馬、冥幣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籃等喪葬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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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城市養狗越來越多,遛狗成為街頭一景,但與此同時,犬聲擾民、寵物狗咬人等事件時有發生,引發各類矛盾。不少市民吐槽自己在公共區域遭遇到的不文明養犬行為,如遛狗不拴繩、寵物隨地大小便、主人卻不清理等。

條例摘要:

第七十一條 在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隻,並處五千元罰款。在非建成區禁止飼養烈性犬的,由區人民政府規定。

攜犬出戶未使用束犬鏈牽領或者未採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犬隻。

未及時清理犬隻在公共區域排洩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社區生活行為規範解讀:

條例主要從鄰里和睦、維護社區秩序和環境、文明養犬、移風易俗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城鄉居民應當維護社區公共環境,按照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主動避讓他人;及時清理犬隻在公共區域排洩的糞便;管理好所養犬隻,避免干擾他人生活;飼養其他動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持環境衛生。城鄉居民應當文明辦理喜慶事宜,倡導勤儉節約。殯葬、祭掃活動應當摒棄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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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三急,如果想方便卻一時找不到廁所怎麼辦?有些人可能會找個旮旯就地解決。嗓子卡痰了,卻一時找不到垃圾桶、衛生紙怎麼辦?有些人可能會一吐為快。以後再出現這種情況,可就得“吃”罰單了。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在陋習榜上經常名列前茅,一些高層住戶不僅扔垃圾雜物,更有甚者還會倒汙水扔花盆等,此舉既是一種不文明行為,更嚴重威脅人們頭頂上的安全。

條例摘要:

第六十三條 隨地吐痰、隨處便溺,亂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從建築物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並處五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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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燒落葉、秸稈、垃圾等,不僅會烏煙瘴氣,汙染環境,與“藍天保衛戰”背道而馳,還有可能釀成火災事故,更有甚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

條例摘要:

第六十六條 在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秸稈、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區域露天焚燒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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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景區,一個個“××到此一遊”的“簽名”比比皆是,走進社區,滿樓道的“小廣告”像“牛皮癬”一樣層出不窮。這樣的現象,既有損文明,更大煞風景。

條例摘要:

第六十五條 亂塗、亂畫、亂刻,隨意張貼、噴塗廣告,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並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礙城市容貌的,處二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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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臺被改成陽光房、樓前空地被圈成自家“後花園”、住宅樓被改成門臉房……多年來,私搭亂建一直是城市治理的“老大難”,形形色色的違章建築,不僅把小區變成了“大雜院”,還成了城市文明的“減分項”。

條例摘要:

第六十七條 違反規定在建成區私搭亂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在其他區域私搭亂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保護公共環境和生態環境行為規範解讀:

條例規定了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維護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此外,條例還從文明旅遊、文明上網以及文明經營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對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群體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明確其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新聞延伸

處罰情況錄入信用信息系統

對勸阻者辱罵威脅的從重處罰

條例規定,不文明行為實施人對勸阻者進行辱罵、推搡、威脅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不文明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不文明行為實施人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實施不文明行為屢教不改的,依法從重處罰;惡意連續或者多次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同時,條例明確,行政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作出處罰的,應當按照規定將處罰情況錄入信用信息系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到處罰的行為人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條例通過後,還將怎麼做?

加大宣傳力度──

讓文明“軟實力”成為高質量發展“硬支撐”

“文明是一座城市最亮麗的底色。”市文明辦負責人表示,條例既是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實際行動,更是建設文明幸福現代化天津的制度保障。作為全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統籌協調部門,將全力以赴,抓好學習宣傳貫徹。首先,在學習領會上下功夫,推動全市精神文明戰線把條例作為“必修課”,先學一步、學深一步。其次,在宣傳貫徹上下功夫,利用報網聲屏,拓展新聞宣傳和社會宣傳渠道,真正讓條例鋪天蓋地、落細落實,在全市形成全民響應、全民踐行的良好氛圍。此外,還將把條例精神貫徹到迎慶新中國成立70週年、全域創建文明城市等重點工作中,積極營造文明和諧的社會秩序,持續提升支持和服務經濟發展的文明服務水平,讓文明“軟實力”成為高質量發展的“硬支撐”。

加大執法力度──

明確治理不文明行為執法保障機制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條例在明確了不文明行為處罰措施的同時,也明確了執法主體,將每一種不文明行為及處罰措施都做到與行政執法部門一一對應。同時規定,網信、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受理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通過這些規定,一方面為群眾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提供便利,也為群眾更好地參與和監督治理不文明行為的工作開闢渠道,從而確保條例能夠落地、可執行。

條例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定職責,可以根據收集並核實的視頻、照片、現場記錄等信息對不文明行為進行查處;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查處不文明行為的執法信息共享機制;行政執法部門查處不文明行為,需要相關部門提供必要信息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通過這些規定,加強了執法部門執法手段,保障了對不文明行為有效實施處罰。

治理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人員首先應當文明執法,以過硬的文明素質對社會起到示範作用。條例規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文明執法能力和水平。同時規定,執法人員應當規範、文明執法。執行職務時按照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全程記錄執法過程;按照規定著裝,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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