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多年纏訪鬧訪、尋釁滋事案件!

劉某某纏訪 鬧訪尋釁滋事

犯罪一案

沁水縣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

於2019年4月25日

進行了公開宣判

沁水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多年纏訪鬧訪、尋釁滋事案件!

沁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劉某某因其過世丈夫工資等問題,為索要不符合政策法規的鉅額補償,以滿足其無理訴求,在其信訪訴求已辦結的情況下,於2016年至2018年期間,在北京中南海、山西省政府、晉城市政府、沁水縣政府等非信訪接待場所,多次單人纏訪、鬧訪,或串聯、煽動他人聚眾上訪,以訪施壓,嚴重影響公共場所秩序,破壞了社會秩序。鑑於劉某某實施部分犯罪行為時,已滿七十五週歲,沁水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沁水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多年纏訪鬧訪、尋釁滋事案件!

●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公民應依法依規合理表達訴求,不能以非法上訪、纏訪、鬧訪、越級上訪等非常規手段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甚至以此謀私利。採取極端形式的上訪,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觸犯法律法規,纏訪鬧訪的行為達到嚴重情節,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 非法上訪,不是解決合理訴求的明智之舉,以非訪為手段,胡攪蠻纏,勒索錢財,觸犯法律,終會將自己送入高牆之內。公安機關鄭重提醒:廣大群眾要合法表達訴求,不要非法上訪,尤其不要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越級上訪。非法上訪還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不僅把自己的一輩子毀了,也會累及家人!

【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訪、鬧訪、纏訪、越級上訪。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通俗版本的,以下22種行為,全部屬於非法上訪。

1、圍堵、攔截公共和公務車輛或堵塞、阻斷交通的。

2、信訪人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3、信訪人損毀公共財物、尋釁滋事的。

4、信訪人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的。

5、信訪人強行衝闖政法機關設置的警戒線、警戒區或阻礙執行公務的車輛通行的。

6、信訪人組織、策劃、教唆、煽動、串聯、脅迫、引誘、欺騙、幕後操縱他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

7、信訪人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8、信訪人阻撓企事業單位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的。

9、信訪人對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而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散發傳單、打橫幅標語、呼喊口號、穿狀衣、戴標語、非法滯留、聚集鬨鬧或以自殺、自殘相脅迫等擾亂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10、信訪人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訪的。

11、信訪人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纏訪、尋釁滋事、影響其他信訪人正常活動的。

12、信訪人將行動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國家機關門前或信訪接待場所的。

13、信訪人以違法形式越級上訪的。

14、因同一信訪事項五人以上集體上訪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

15、信訪人到非信訪接待場所和機關上訪的。

16、信訪人以信訪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藉機斂財的。

17、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

18、信訪人對正在辦理或司法程序終結、行政程序終結的事項,繼續鬧訪、纏訪的。

19、信訪人惡意擴大事態,詆譭政府形象,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20、信訪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21、信訪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的。

22、信訪人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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