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政府”,算不算個罪?

“敲詐政府”,算不算個罪?


《水滸傳》裡我最討厭兩個人物,一個是軍師吳用,一個是王婆。在吳用這個“知識分子”那裡,每一個人都在他的算計之中,簡直是一部行走的厚黑學。王婆呢,一生的智慧大概也都用在了琢磨人性上。她給潘金蓮設的套路簡直讓人後背發涼,一步一步,都直插人性最軟弱處,小潘饒是意志再堅定,也難經得起這樣的考驗。

套路,不管是有心還是無意,往往都能使人不知不覺就範。因為“敲詐”政府,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3年的曹銳、丁鳳夫婦,或許正是這樣的“就範者”。黑龍江甘南縣的曹銳夫婦經營一家出租車營運公司,因為不服運管站對於出租車過戶的處罰,2012年他們第一次進京上訪。當地政府很快把他們接回來,雙方經過商談達成了不對出租車過戶罰款、並賠償上訪期間損失4萬元的協議,以換取曹銳夫婦不再進京上訪。

事情到此並沒有什麼爭議之處,曹銳夫婦上訪是申訴運管站的行政管理失當,地方政府賠償其經濟損失也合乎常情。但事情接下來似乎就不再這麼單純。隨著甘南縣出租車管理改革的進行,曹銳夫婦認為縣裡在出租車公司的招標、管理上都不合法。此後他們夫妻分工,丁鳳負責進京上訪,曹銳負責留在縣裡和運管站談條件。運管站不答應,就不讓丁鳳回來。

這一次他們又勝利了,但上訪並沒有停歇。上訪似乎成了他們與政府談條件的手段,5年多的時間裡他們先後進京上訪29次。用這種方式,他們先後獲得了幾十輛出租車的運營指標、一塊停車場的土地使用手續等多項利益。2017年因為要求返還部分土地出讓金未果,繼續聲稱要進京上訪。甘南縣運管局決定報警,2018年甘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曹銳、丁鳳兩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圍繞曹銳夫婦的行為構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輿論迅速關注。這既因為此事缺乏一個清晰的標準,因而給爭論留下了巨大的空間。更因為進京上訪,獲得政府補償,進而被判敲詐勒索的事,在各地頻繁發生,而各地法院的判決又差異巨大。有的認定有罪,有的則直接宣佈無罪。

《刑法》對敲詐勒索罪的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其實從日常人情的角度看,曹銳夫婦後來的做法,似乎有以進京上訪為要挾的意思。但要挾行為和敲詐勒索罪之間,還有著既細微又巨大的法律差異。

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政府可不可以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被害人”。敲詐勒索罪的一個必要條件是,嫌疑人的行為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但政府做為一個機構,顯然不會產生這種精神反應。四川瀘州中院2013年再審一起類似案件時,就以此認定政府不能成為被要挾勒索的對象,因而改判被告人無罪。

那肯定有人會反駁,受到曹銳夫婦要挾的是政府部門裡的工作人員啊,就是運管站的幹部。那問題也就來了,如果曹銳夫婦要求運管站站長個人給他們經濟補償,否則就抹黑他讓他當不成站長。這沒問題,鐵定屬於敲詐勒索。但是曹銳夫婦針對的是政府機構,他們得到的賠償是公帑,是對公行為。反過來說,如果運管站站長因為擔心曹銳頻繁上訪影響自己的前程,就用公帑擺平,這又是不是拿公共利益,保住個人烏紗帽呢?

此外,判定敲詐勒索罪還有一個重要前提是“非法佔有”,也就是說索取法律上不應該屬於自己的財物。那麼另一個問題也就來了,曹銳夫婦的訴求是不是非法的呢?當然,每一個環節的細節還有待二審時法庭的認定。但從一審披露的事實看,他們的訴求,尤其是一開始那些訴求還真不能說沒道理,有一些運管站自己也認可。所以,他們訴求中的合法成分和非法成分如何界定,或將成為二審時的重要交鋒點。

這件事之所以值得關注,還因為我們需要特別警惕一個傾向,就是地方政府將敲詐勒索罪當成對付那些常年上訪戶的“必殺器”。甚至不排除,有一些地方把經濟補償設置成一個圈套,誘使上訪戶接受錢款後,又與司法部門通同一氣,再扣上一個敲詐的大帽子。在河南孟村縣,甚至出現過上訪戶剛寫完收錢的收據,派出所的人隨即跳窗而入,把人帶走的情況。我們不鼓勵越級上訪,但用這種方式“搞定”上訪戶,顯然不公不義。即使不是地方政府有意為之,一味靠錢擺平上訪戶訴求,也不是值得稱道的做法。這既是面對矛盾問題時的懶政,又客觀上“養成”了一些人的惡意上訪。

在公共空間討論此事,並不是說曹銳夫婦一定無罪,但法治公平的前提之一是要罰當其罪。每一個罪名都應該有一個清晰可操作的標準,不能“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當司法實踐進入模糊地帶時,除了要儘快進行法條的釐清外,也意味著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這些原則是時候被宣示了。法治文明的細節,不正應該在此時登場麼?

(文/於永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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