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實務:見過房產證寫父母名字的,沒見過存摺還寫父母名字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要進行分割。但是,有些夫妻感情破裂,為保證離婚時多爭取財產,日常所得的財產“防火防盜防對象”,將存摺寫父母的名字,以為在父母名下就不能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而不用分配,損害配偶的利益。可以說,大家為了錢已經無所不用其極了,甚至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了,那麼這麼做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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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中,按規定只要屬於婚內財產,離婚時都可以請求分割,具體如下:

1、工資;

2、獎金;

3、生產、經營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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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配偶一方將以上所得的財產存到寫了自己父母名字的存摺,雖然屬於父母名下,但本質是婚內財產,所以,只要能夠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可以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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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證明對方銀行有存款的,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並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賬號。

不過,雖然對方存摺寫父母的名字,但是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協商一致,那麼即可以根據協商的意思處理,不用大費周章找證據證明。當然,如果對方不承認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無法協商的,那麼就要及時收集證據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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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方存錢存到寫父母名字的存摺,離婚時另一方要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會有一定難度,所以如果涉及的財產較多,比如對方將所有錢都存在該賬戶,另一方又是全職太太,沒有個人收入,那麼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律師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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