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對夫妻捕殺野生鳥被判承擔刑事責任並提供1800小時公益服務

上海一對夫妻捕殺野生鳥被判承擔刑事責任並提供1800小時公益服務

因毒殺野生鳥類,村民沈某、陳某夫妻除承擔刑事責任外,每週還要在上海市崇明區港沿鎮參加巡護拆鳥網、林業養護和河道保潔等生態養護工作3次,每次3小時,這樣的公益服務將延續2年。

據悉,在沈某、陳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上海鐵路檢察院通過訴前磋商,形成公益勞動補償結合經濟賠償協議,成為上海使用公益勞動補償受損生態資源恢復的首個案例。

2018年7月至8月期間,沈某夫妻二人在崇明島上多處農田裡投撒拌有毒藥的小麥籽,捕殺了珠頸斑鳩、山斑鳩、火斑鳩、棕背伯勞等多種國家“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經濟、有科學研究價值)保護野生鳥類共計1763只。同年8月,兩人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刑事拘留,後沈某被取保候審,其妻陳某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上海鐵檢院認為,沈某夫妻的行為不僅構成刑事犯罪,更是破壞了崇明島生態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開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

辦案組聽取了鳥類學專家的參考意見,與上海市崇明區發改委等研討,對受損野生鳥類的資源價值進行了鑑定,依法認定涉案的野生鳥類的基準價值合計為502100元。

由於沈某夫妻經濟賠償能力較弱,難以承受全部經濟賠償。辦案組擬定,夫婦倆在兩年內服務巡護拆鳥網等工作1800個小時作為替代性修復方案。

2019年1月,上海鐵檢院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相關規定,組織開展了訴前磋商,由賠償權利人崇明區港沿鎮政府與賠償義務人沈某、陳某達成賠償協議。

按照協議沈某、陳某共同連帶賠償3萬元,用於崇明地區公益林的補植復綠;沈某、陳某各自每週參加巡護拆鳥網、林業養護和河道保潔等生態養護工作3次以上,每次3小時,服務期限為2年,二人服務時間共計1800小時;沈某、陳某根據當地村委會安排,參加張貼宣傳標語、發放宣傳手冊等公益宣傳活動,服務期限為2年;沈某、陳某共同繳納保證金5萬元,作為履行賠償協議的保證;港沿鎮政府負責對二人履行協議進行監管。

夫婦倆按協議向港沿鎮政府繳納了賠償金和保證金共計8萬元,並開始履行公益勞務替代性修復賠償協議。公益訴訟部門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夫妻倆履行替代性修復方案的行為在刑事起訴時,檢察官以從寬處理的酌定情節,納入量刑建議考量範圍內。

日前,沈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其妻陳某被判處緩刑,夫妻倆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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