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女子為籌毒資騙婚,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离异女子为筹毒资骗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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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子为筹毒资骗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婚姻是神聖的

卻總有人心懷鬼胎

假借結婚之名騙取錢財

走上犯罪的道路……

貴港一離異女子吸毒成癮,為籌措錢財吸食毒品,假借結婚之名騙取他人錢財,最終鋃鐺入獄。近日,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詐騙案被告人王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案情提要

據悉,2018年7月份期間,被告人王某化名“王曉紅”,與經營養豬場的被害人姚某相親交往,並表示會嫁給姚某,騙取姚某信任。在交往期間,王某以其父親生病入院治療為由,騙取了姚某現金共計6000元。之後,姚某一直聯繫不上王某,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據王某稱,其平日吸食毒品開支很大,自己的工資根本無法滿足吸毒開支,於是想通過騙婚的方式獲取錢財來購買毒品。

离异女子为筹毒资骗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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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騙取被害人姚某6000元,屬於“數額較大”。被告人王某在被強制戒毒期間,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法院對其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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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編 輯:遊 遊

校 對:婷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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