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軒君說法丨“君子”之毆,動手的有責,動口的怎麼也有責?

因為瑣事,發生口角

不惜拔刀相見,引發血案

砍人的那位結局意料之中

被砍傷的那位怎麼也要負責

咱也想知道,咱也想問清楚

槐軒君說法丨“君子”之毆,動手的有責,動口的怎麼也有責?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28日,戴某與王某在浦江縣人民東路東溪口的租房內,兩人瑣事,發生口角。後戴某租房廚房間左手拿了一把水果刀、右手拿了一把菜刀出來,用右手的菜刀朝王某左背部上方位置砍了一刀,造成了王某背部產生一個5cm左右的開口。而後王某就診於浦江縣人民醫院以及浦江縣中醫院,在浦江縣中醫院住院11天,在兩個醫院共花費醫藥費 7272.78元。

槐軒君說法丨“君子”之毆,動手的有責,動口的怎麼也有責?

浦江縣公安局將事實調查清楚,於2018年3月28日對戴某進行了行政處罰並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而後兩人對賠償事宜協商不一致,受害人向浦江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最終判決戴某承擔90%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負10%的責任。

在本案中,動手的只有戴某一人,受傷的只有王某,為什麼王某還需要承擔10%的責任。

槐軒君說法丨“君子”之毆,動手的有責,動口的怎麼也有責?

槐軒君說法

本案涉及了在打架鬥毆事件中,如果雙方都未構成刑事犯罪情況下,民事賠償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在本案中,實際上受傷的只有王某一人,戴某因實施了傷害行為受到了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但並不代表王某自己不需要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那麼在本案中,戴某實施人身損害的行為是因為雙方之間因瑣事產生了口角,產生口角雙方都有責任,但動手的是戴某,戴某就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而王某責應自負次要責任,至於承擔責任的比例,則是看雙方的過錯程度,對於這個比例,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因此,法院判決戴某承擔90%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負10%的責任是十分合理的。

來源丨浦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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