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何某某等五人惡勢力犯罪獲判

4月23日,施甸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何某某等五人惡勢力犯罪案件,施甸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涉案的五名被告人分別獲罪。

施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何某某等五人惡勢力犯罪獲判

2018年6月底至2018年11月初,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劉某某、趙某某、楊某某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在施甸縣甸陽鎮勐底路站街賣淫的賣淫女進行糾集、管理和控制,多次實施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

施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何某某等五人惡勢力犯罪獲判

本案經開庭審理,被告人何某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6978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劉某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7680元;被告人趙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本案在辦理過程中,該院始終堅持對黑惡勢力零容忍,多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並依法快捕快訴。該案的從嚴懲處,有利打擊了惡勢力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確保了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推進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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