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出实招!云南出台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 整治旅游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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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旅游革命”,坚决走出旅游市场“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打造世界一流“云南旅游”,云南省在继2017年4月出台实施了被称为“史上最严”的“22条”《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之后 ,再度重拳出击,推出《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以下简称“八不准”),下决心根除“不合理低价游”,打破“以购养游”经营模式,实现旅游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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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主要内容是指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旅游车驾驶员不得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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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

主要内容是指旅游商品销售企业不得拒绝履行退换货义务和售后服务承诺。制定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不准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主要内容是指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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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主要内容是指旅游商品销售企业不得采取围堵尾随、言语刺激等手段变相强迫或诱导游客购物;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不得借参观村寨、体验民俗、安排家访等名义诱导游客购物。

(五)不准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主要内容是指景区景点不得在出入口、游道两侧等区域乱摆摊设点;不得有吆喝揽客、尾随兜售等不文明行为。

(六)不准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主要内容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不得对未购买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旅游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或者使人误解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七)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主要内容是指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七)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主要内容是指旅行社、导游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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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准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主要内容是指旅行社不得签订实际费用与合同金额不一致、实际行程与合同行程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规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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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两年来,全省持续不断加大整治旅游市场力度,重拳出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共查处涉旅案件3755件,罚款1.299亿元。旅游部门共查处案件854件,罚没金额1611.427万元,其中:吊销、注销、撤销旅行社443家,处罚旅行社301家,对旅行社罚款1219.81万元;处理导游266人,对导游罚款190.145万元;处理其他从业人员158人,对从业人员罚款201.47万元,旅游诉转案364件,全国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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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云南省在重拳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同时,正在积极打造“德钦-香格里拉-丽江-大理-保山-瑞丽-腾冲-泸水-贡山-德钦”

滇西旅游大环线,充分展现滇西大自然之美、生物多样性之美、民族文化之美,打造融入大自然、享受大自然,世界独一无二的旅游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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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 杨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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