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罪大惡極可還有律師作無罪辯護,該怎麼正確看待律師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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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確定“明明罪大惡極”?你能保證他的定罪就一定正確?


很多犯罪嫌疑人普通人看起來,明明是“有罪”的,但法院還在審、律師還要辯,不僅多此一舉,還可能放縱犯罪。


首先,普通人的視角,一般情況下是很難看到案件的全部真實情況,那些“明明罪大惡極”的主觀印象很大程度上不靠譜。不要說不少冤假錯案是經過公安、檢察、法院多個專業機構好幾審程序的,最終還是錯了,更不要說一個案外人僅憑一點點案情就得出的主觀判斷了。


其次,律師辯護可以給法官一個不同的視角。

所謂“偏聽則暗,兼聽則明”。如果法官僅聽控訴方的意見,即便他主觀上再怎麼想客觀公正,還是有可能遺落一些事實和意見。而從控訴方對立的辯護方的角度出發,他會提出一些與控訴意見相反的觀點,這種相對的觀點都擺在法官面前,有利於法官全面客觀地瞭解全部案情,瞭解不同的觀點和意見,盡最大可能地避免冤假錯案。


其三,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其它合法權益。

即便是真的罪大惡極的犯罪,他還是會其它的一些合法權益,如何沒有律師的辯護,很可能被剝得一乾二淨。誰也不能保護自己不會受到侵犯,也不能保護完全沒有被司法機關追究的一天,當這些情況發生的時候,僅憑自己的力量是很難和司法機關抗衡的。而律師在這方面就體現出他的價值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他們的職責。


其四,不能因為少數“壞律師”否認整個行業。

不可否認,律師行業中也會存在“老鼠屎”,這和其它行業一樣。但正如我們不能用哪個行業出現幾粒“老鼠屎”就否定整個行業的作用一樣,我們也不應該因出現幾個“壞律師”就否定整個律師行業的性質。


忽視律師的作用造成的惡劣影響和後果,我們歷史上是有過鮮活的歷史教訓的,千萬不能再走老路。


彎弓射鵰er


題主這個問題的邏輯起點並不準確!

首先,律師為嫌疑人辯護並不是為其脫罪,而是為了保障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利。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並不僅僅包括無罪,也包括正當的審判程序、不受刑訊虐待、罪與刑相適應等等。

其次,辯護制度是一項法定製度,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以及未成年的嫌疑人必須有辯護人。

第三,即使是一個罪行確鑿的死刑犯,對其判處死刑的依據、執行時機、回見家人等等方面也有很多需要辯護的地方。

所以,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不是在包庇犯罪分子,而是律師依據自身職責,履行當事人和法律賦予的義務。


老法狗


律師怎麼辯護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法官對法律的理解錯誤,以及最後的胡亂判決。

南京彭宇案,讓整個社會都不敢扶倒地的老人,把人心判倒了。如果律師的存在,那句“你沒有撞人,為什麼把人送到醫院”的有罪推定,應該不會出現。

有法律規定,就有對法律的不同理解,律師就是專門研究並鑽法律空子的人。

律師的這種行為,某種程度上反而促進了社會的法制化進程。

律師可以促進法律的修改完善。通過律師的辯解,法官可以知道,原來制定的法律還存在什麼漏洞。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很多時候都是來源於基層法院反應的問題,進而對法律的補充。

律師有助於維護人權。任何一個違反法律的人,無論多麼罪大惡極,都有其最基本的申訴、控辯、罪責法定等權利,律師能幫助保護這些權利,避免犯罪之人承擔超出其罪責的刑期。

律師可以幫助還原事實真相。我們評價一個人是否罪大惡極,只是我們的主管感受,很多細節我們並不知曉。眾人眼中的黑社會,舟山龍哥反殺案,如果我們只看到最後的結果,反殺者就是殺人犯。如果雙方律師的介入辯論,他們都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利益,反殺方的律師就會窮盡一切手段,挖掘龍哥的問題,事實真相就會浮現在大眾眼前。

律師能促進法官提高業務水平。律師對罪大惡極者做無罪辯護,只是關乎到他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水準,律師的水平越好,就迫使法官必須提高業務水平,否則就會判決出貽笑大方的案件。

我們於判決後知曉的罪大惡極,判決前誰也不能確定就是罪大惡極之人。偏偏是他們律師提出的無罪辯護,迫使公訴人或本方律師,必須將所有的證據坐實,把案件辦成鐵案。

所以,律師怎麼辯護不可怕,甚至狡辯也不可怕,只要法官公平正義,適用法律正確,犯罪之人逃不脫法律的制裁。

總體來說,律師行業的存在,對依法治國、社會文明進步來說,利大於弊。


姜姜聊物業


說實話,我對侓師沒啥好感。總覺得侓師就是為了錢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某些侓師為了錢根本沒有什麼正義感。前幾年,我的一個同事和兒媳婦鬧了點茅盾,一氣之下把兒媳婦攆回了孃家。說這老公公也夠可以的,愣是找侓師wei托起訴讓兩個孩子離婚。這個侓師收到錢後競幫著把兩個青年真的離了婚。你說可笑不?俗話說,寧可破座廟也不破個婚,這侓師夠缺德的吧?就是這個侓師還鼓動人家打官司,明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質上就是為了掙錢。難怪有個西方思想家說:侓師天天盼人打官司。


若智叟


看了幾個回答,感覺都不太滿意。有的把律師說的很崇高,有的把律師貶的很低。我認為,律師就是為了錢在工作。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請的律師,除個別特例外,哪個律師不是為了錢才答應代理案件的?所以,律師不僅是職業,而且更是商人。有人會說,從事哪個職業不要報酬?可是,大多數從業人員是不直接向被服務對象收費的。如,老師的收入不直接來自學生,公交車司機的工資不直接來自乘客,醫生的工資不直接來自於病人。一旦直接向服務對象收費,我認為職業就成了第二位的,商人才是第一位的。所以,律師的本質,在我國首先應歸類於商人。為什麼醫生收入和處方掛鉤,就會導致大處方?道理是一樣的。之所以有的律師沒有道德底線,是和律師的商人屬性分不開的。在這種屬性下,律師勾連法官,做一些見不得人的幕後交易,就一點也不奇怪了。有的律師歪曲事實和法律,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甚至作為自己有能耐的範例吹噓。事實不是這樣嗎?


zcy淡淡如水


說一個真實案例(專業刊物發表的),某嫌疑人因販毒被抓,按刑法規定可判死刑。案情:嫌疑人在一個飯店大廳吃飯,掛包掛在坐椅背後,因警方從掛包中搜出2公斤海絡因毒品而被逮捕、以販毒罪被起訴,罪刑可判死刑。律師作無罪辯護,理由:搜到的毒品包裝未作指紋鑑定,無法確定該包毒品為嫌疑人所持有,結合案發現場,不能排除被人裁贓。法庭採納律師的辯護意見,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嫌疑人犯罪事實,根據“疑罪從無”的規則,判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無罪釋放。這個案例說明,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是很大的,可以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為被告人爭取應有的合法權益。至於題主所說的罪大惡極,只是通常的說法。法律講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大羅150191802


看了題目覺得小編很可憐也很可悲。可憐的讓人無從說起。法院判決未生效之前,任何一個被告都是無罪之人,作為被告都享有自己辯護或者有權委託律師辯護的權利。律師根據案情可以為被告人作無罪或罪輕的辯護,律師為辯護人進行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依據法律規定以及雙方所簽訂的委託合同,而履行相應的義務,是一種誠信的契約精神,如果小編所提問題確屬是其本意,那隻能說明小編活在這個世界上不懂人在社會上都應享受公平,無論現狀如何,不懂人在社會上要知道自己應享受的權益,不懂得什麼叫契約精神,所以小編你很可憐!同時告訴你聶樹斌,趙作海,他們一個已經死了一個還活著,他們曾經都是罪大惡極之人,類似的人還有許多,但事實證明他們是被蒙冤的好人,同時還要告訴你,律師和醫生一樣,在醫生的眼裡沒有好人壞人之分只有病人和健康人之分。在律師的眼裡,只有一點,你是人,你應該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即使你是個死刑犯,你也有尊嚴和權利,


菩提本無樹256575826


如果說,只是給罪大惡極者一個象徵性的辯護權利,我倒視其為這是人類文明進步使然。

然後,事實並非如此簡單,相當部分律師是在利用自己的“技巧”為犯罪者開脫罪責而奔波,從而獲取應得利益。不要不承認。

當然,不否認有正義感的律師,有自己嚴格的職業操守,把職業道德看成自己的人生信仰。在維護法律正義的同時,也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總結:律師行業“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好歹良心自知,請對號入座!

感謝提問!🙏



老聃22


提這種問題的人要麼是法盲,要麼對律師這個職業有偏見。

什麼叫“明明罪大惡極”?內蒙呼格案當年判死刑的時候,社會、公檢法、包括被害人家屬是不是也認為他是“罪大惡極”?結果呢,幾年後真兇落網,這個無辜青年是被冤殺的。當年為他的“伏法”而歡呼的人,有沒有一絲愧疚?

和任何職業一樣,律師這一行裡肯定有敗類,但這並不能說明律師這個職業有問題。

律師、公安、檢察院、法院,這幾家本來就應該是互相制約的關係,職責就是在不斷的辯駁質疑中追問真相,如果所有人都穿一條褲子,那才是最可怕的。


鍵盤特攻隊


律師行業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的職責應該是為了社會的公義。

律師為嫌疑人當事人辯護,當事人所涉案件性質再嚴重再惡劣也需作無罪辯護,因為我國司法也已實行無罪推定這一制度,律師當然需要遵循。

無罪推定,就是為了不冤枉一個無辜者、不造成一件冤案。大家可以比較一下:

一個涉及人命的重大案件,如果冤枉了一個無辜者;必然也放走了一個真兇。在這件案子上就造成了2個錯誤。如果嚴格按照無罪推定論、不冤枉一個無辜者,也會有可能就會放走了一個真兇,但只造成了1個錯。因此,兩者相害取其輕。人命關天,人死不能復生。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真正的兇手很可能逃得了一時、但逃不了一世。

律師有行業分工,涉及各種領域,是個崇高的職業,每個人一生中就是不碰到官司,你工作投資創業等等都需要相關法律知識,都需要律師的。律師大多數都是忠守自已職業道德,也決不是在法庭上是可有可無的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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