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遭遇車禍後揭開行業替崗“潛規則”

沒有社會保障,替人頂崗幹了5年的環衛工,清掃馬路時遭遇車禍昏迷數月——連日來,河南濮陽市62歲環衛工毛喜梅的遭遇引發關注,也將環衛行業“替崗”這一存在已久的“潛規則”暴露在公眾視野。

毛喜梅所在的環衛隊負責人直言,他們隊380多名環衛工裡,有很多人都在替崗。“真正掃馬路的人,沒有環衛工的身份。一些有環衛工身份的人,卻不掃馬路”,這一怪象從何而來,該如何解決,引人深思。

車禍肇事方提行政複議:她不是環衛工

4月4日上午,62歲的毛喜梅從濮陽市中醫院的ICU病房出來,住進了外科普通病房,手指輕微能動,眼睛也會轉動了。此前,她已經昏迷了3個多月。

2018年12月27日早晨7時,毛喜梅在濮陽市一交叉路口西500米處清掃馬路,被一輛銀色日產騏達轎車撞飛,全身包括顱腦、肋骨多發骨折,大腦嚴重出血,生命垂危。

毛喜梅的女兒劉瑞娟說,雖然母親已經60多歲了,但因為家庭困難,依然要靠清潔馬路為生。母親住院到現在,已經花去了20多萬元,除了肇事者支付一部分外,其餘的花銷都靠自己和丈夫在外面借。為了照顧母親,她把工作也辭掉了。

2019年2月15日,濮陽市交警支隊出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肇事司機負事故全責。

劉瑞娟本以為有了這個認定書,母親毛喜梅後續的治療費用就有了著落。但一個月後,肇事司機提起了行政複議,理由是:毛喜梅不是環衛工人,她就不應該上路,要求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重新劃分。

這讓劉瑞娟一家人傻了眼。

原來,毛喜梅已經掃了5年馬路,但在環衛隊的名單上,負責她清掃路段的人,卻叫“李群山”,毛喜梅其實是在替崗。

針對交通事故肇事方提起行政複議指出毛喜梅不是環衛工人,濮陽市交警支隊對行政複議做出了再次判定,重新做出了事故責任認定,結果仍然認定肇事車司機負事故全責。

替崗5年,每年一簽自擔責任保證書

經過調查,毛喜梅替一名正式工李群山頂崗5年的事實被查證。

濮陽市示範區環衛隊負責人黃亞峰,示範區的環衛工作,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託給濮陽市富邦勞務公司負責,由勞務公司負責聘用環衛工。在毛喜梅的事故發生後,富邦勞務公司曾給環衛隊做過書面解釋:該路段的環衛工是李群山,毛喜梅是李群山個人僱用,替李群山掃馬路。

負有具體管理責任的勞務公司負責人也向當地媒體訴起了苦:“有些是家屬替崗,同村村民替崗,這都沒法仔細追究。而且環衛工人不打卡不簽到,每天凌晨掃路,不好監督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勞務公司,一份留存備案的請假條顯示,毛喜梅替崗的當事人李群山因“家中有事”,從2018年11月4日到2019年11月3日,請假360天,其間由毛喜梅替崗,“發生一切問題與示範區環衛隊無關”。

請假條下方,還有一份內容相似,毛喜梅簽署的保證書。這份附帶保證書的請假條不是手寫,而是機打的統一格式,當事人只需填上名字和日期即可。

這樣的請假條和保證書,毛喜梅一年一簽,已經簽了5年。

“她其實是在替李群山掃馬路,而不是我們安排她去掃馬路,是李群山給她發的工資。”黃亞峰說。

表面上“相安無事”,實則容易引發勞動糾紛

真正掃馬路的人,沒有環衛工的身份,一些有環衛工身份的人,卻不掃馬路——在毛喜梅所在的濮陽市示範區環衛隊,其負責人在接受當地媒體採訪時直言,全區380多名環衛工人中,大部分都存在替崗現象,而且已經存在多年。

依照國家市容環衛行業管理規定,環衛作業實行定人定崗,不允許找人替崗作業,正式工更不允許花錢僱臨時工替自己幹活。濮陽市示範區環衛隊委託的第三方勞務公司負責人也表示,公司很早就發現了替崗現象,也有明確規定不許替崗。

那麼實際中,像毛喜梅這樣的頂崗替崗為何仍有不少?

對此,負有監管責任的濮陽市示範區環衛隊負責人表示了無奈。“他們(被替崗者)之所以要佔著這個名額又不幹活,是因為環衛工是有社保的,特別是養老金,這樣他們老了以後,可以有一份退休工資。”該負責人說,這些佔著崗位的環衛工,都是示範區建設範圍內的動遷戶,幾乎都得到了豐厚的補償款,很多人都不需要也不願意幹環衛工,“工資少,活又累”。

據介紹,濮陽市示範區在建設之初,因為拆遷徵用了一些村莊的土地。環衛隊成立後,當地就要求勞務公司在聘用環衛工時,要選用附近的村民,由村委會推薦村民上崗,為他們繳納保險,支付工資。當地人也稱之為“佔地工”,本意是為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

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漢賓認為,像毛喜梅這樣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也由他人發放的替崗情況,她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是不構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當然,毛喜梅和僱主李群山之間嚴格來講存在一定的勞務關係。”

陳漢賓稱,如果替崗者在崗期間受傷,沒有肇事者這種第三方責任主體存在,其保障就只有自己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但人身意外險在實際理賠時也容易產生糾紛。

“需要強調的是,現在很多環衛工人年齡偏大,如果年滿60歲,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這就非常容易引起勞動糾紛。”陳漢賓說。

有輿論認為,一方面一部分“在冊”環衛工不能不履行職責還佔用社會資源,另一方面,政府有責任加強對接受服務外包公司的監管力度,規範接受服務外包企業的行為,使其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

“這種替崗表面上相安無事,事實上是違規的,也被證明是脆弱的。一旦替崗者遭遇不測,潛在的隱患就會暴露出來。”有專家指出,行政手段和措施的意義不在於簡單地讓這些被替崗的人返崗,而在於規範管理,加大保障力度,將替崗者納入到社會保障體系之內,使其享有應有的勞動安全保障和社會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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