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線,在紅包前崩潰 ——浙江省海寧市安監局腐敗窩案剖析

 安全生產人命關天。作為這項工作的監管者,僅有30多名正式員工的浙江省海寧市安監局,一個科級單位卻有兩名副科級幹部、4名中層幹部,因貪腐先後落馬。他們利用手中權力,“成群結隊”地走上腐敗之路,令人痛心,引人深思。

9月19日,海寧市安監局原副局長張國輝因受賄罪,被該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在此之前,海寧市安監局原副局長盧朱平、行政審批科原科長董明祥、行業監察科原科長陳國榮、監督管理科原副科長董建平等4人已被判刑,該局辦公室原主任陳新甫涉嫌受賄也已落馬,目前在審查起訴中。

貪慾,始於人情變味

這些官員的落馬,始於“人情”往來變味。

其中盧朱平最為典型。他原本在海寧市廣電局任職,2008年調任市安監局副局長,起初主要負責單位內部行政事務,確實也安分守己。2010年,他開始分管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對轄區內危險化工企業經營、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的審批。

變化從此時開始。權力一到手,慢慢地,盧朱平身邊的“朋友”也多了起來,而董明祥是其中的穿針引線者。因為從事行政審批,企業主的很多事情,如果沒有他的“筆頭劃劃”就辦不成。所以,他們成了很多企業主“追捧”的對象。

但董明祥的權力並非不受限制,因為盧朱平是他的頂頭上司。不少事情,如果盧朱平不點頭就辦不成。這也是內部監督的一套程序。

經過和董明祥“資源共享”,盧朱平的社交圈擴大了,經常和老闆們一起吃吃喝喝,出入各種娛樂場所。時間長了,盧朱平開始和這些老闆們稱兄道弟。既然是“兄弟”,人情往來肯定少不了,盧朱平慢慢就對收受禮品習以為常了。

這些人中,一個危險化工企業老闆沈某是最“積極”的。2012年初,沈某拋開介紹人董明祥,直接和盧朱平掛上了鉤,時不時到盧朱平辦公室,送點超市券、加油卡,金額並不大,往往幾百上千元。

次數多了,兩人越來越熟悉。一次,盧朱平得知沈某準備買輛二手車,因為是“好兄弟”,就隨口說了句:“車子買來,先讓我開開。”

二手車買來後,沈某立即到盧朱平面前“獻寶”。盧朱平開了一段時間後,就以2.5萬元的價格從沈某手中將車子買走。可付錢時,盧朱平只給了沈某1萬元,沈某照樣不做聲,反而給了盧朱平一張2.5萬元的收據。

這件事盧朱平沒覺得什麼,可看似大方的沈某卻記得清清楚楚。盧朱平事發後,他一五一十地“倒”了出來,這也成為盧朱平受賄金額中最大的一筆。盧朱平在法庭上追悔莫及:“其實那時我手頭有錢付車款,就是貪小便宜,知道沈某有求於我,想想不給也沒關係。”

法院認定,2010年至2013年,盧朱平利用擔任市安監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先後非法收受相關企業負責人以“拜年”等名義送的各種財物共計人民幣13.06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主動出擊,“聲名”遠播

在已判刑的4人中,陳國榮受賄9萬餘元,是受賄數額最少的。但他“主動出擊”,在海寧,不少企業主對他評價很差。

在海寧和海鹽交界處有一片石山。在地勢平坦的海寧,這片石山成了重要的建築石材來源地,成為很多礦山老闆競相投資的地方。

早在2003年,陳國榮就負責監管石礦企業的安全生產。很快,這些礦山老闆就發現陳國榮的手法:對不給他紅包的,檢查起來特別認真、仔細,哪怕發現一點小問題,也會嚴厲處罰,動不動就責令停產;如果企業給他送了紅包,那就是“你好我好大家好”。

俞某是海寧一家石料公司的股東,因為實在吃不消陳國榮的這種檢查方式,想方設法和他搞好關係,經常以拜年的名義給他送錢。

從2006年起,陳國榮負責煙花爆竹監管工作,以前“對付”礦山老闆的手法,被他用到“對付”煙花爆竹經營戶上。2007年至2008年春節期間,陳國榮對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打擊力度很大,有些經營戶稍有違規,就被他吊銷許可證。

到2009年,一些從打擊中“反應”過來的經營戶開始行動。很快,一個個紅包通過不同渠道,輾轉落入陳國榮口袋中。收到錢後,他立刻故態復萌,對送了錢的“放過一馬”。

值得注意的是,陳國榮還收另外的錢:一些具有煙花爆竹批發資格的企業負責人,為打擊競爭對手,會給他送來紅包,請他加大對競爭對手的“查處”力度。這種錢,陳國榮也照收不誤。

甚至對查獲的部分非法煙花爆竹,陳國榮也不放過,貪心的他將此當成禮物,送到丈母孃家。陳國榮的丈母孃留下一些自用後,其餘的賣給煙花爆竹經銷商。於是,這些有安全隱患的煙花爆竹,再次迴流到市場上。

每逢節日,就特別“忙碌”

這起窩案中,有一個規律:只要一逢春節,張國輝、盧朱平、董明祥、陳國榮、董建平就會非常“忙碌”。因為這時候,正是一些被他們監管的單位和個人找藉口送紅包的好時機。

在這4人中,最“忙碌”的是董明祥。“交友廣泛”的他,不斷收取紅包,然後分送給其他3人。

盧某是海寧某化工公司負責人。為了和董明祥等人搞好關係,2012年和2013年春節時,他約了董明祥,一見面,盧某遞上幾個裝著錢的信封,說向他們“拜年”。董明祥裝模作樣地推辭一下,然後收下信封,給自己留一個,其他的信封轉交給陳國榮、盧朱平等人。

在送禮者中,金某是一個特殊的人。他是董明祥的親戚,也是一家礦山公司的老闆。2010年和2011年,通過董明祥轉交,金某將兩個裝有1000元現金的紅包,分別送到陳國榮和董建平手裡,轉交紅包的地點就在董明祥辦公室。

法院認定,2006年2月至案發,董明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礦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危險化工企業、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人員所送財物共計14.43萬元。

辦案人員發現,這些人在收取錢物時,心態是“大家都收,我為什麼不收”,普遍認為“收個小禮”,沒什麼風險,即使被發現也只能算違紀,不會受到法律懲處。結果“溫水煮青蛙”,積少成多,最終付出了沉重代價。(記者 顏新文 通訊員 何素靜 馬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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