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離職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律師意見:1、法律對於勞動者辭職作出了時間限定,目的是為了保證用人單位工作崗位的順利銜接和正常運轉經營,勞動者在試用期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離職、在試用期屆滿後則是30日;2、勞動者離職自由是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沒有權利阻止或變相阻止,當然,接受用人單位提供的專項培訓並簽訂過服務期協議的勞動者,則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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