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賠償金是險前還是險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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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以沒有扣除任何費用之前的應發工資作為標準,甚至為了讓補償金的標準數額更大,我們還可以將一些福利項目、報銷的項目都計入到我們每個月的應發工資裡面,這樣是對我們維權員工來說價值最大化的一種方式。

前段時間剛剛經歷了一個勞動仲裁維權事件,這一個員工就是錯誤地理解了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最後導致自己的利益受損。

他當時向公司提出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賠償,但在月薪標準的統計上,它是以實際每個月到手的工資作為基數,實際上,他每個月到手的工資,是在他的應發工資裡面,減去了社保、公積金個人承擔的部分,和需要個人承擔的個稅部分,以及一些扣款項目。

按這樣一種方式計算出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無形當中少了很大一部分金額。這個員工雖然最後獲得了勞動仲裁的支持,但是實際上他並沒有完全爭取到屬於自己的福利。

而更為重要的是,員工如果向單位申請經濟補償金,你申請的金額越少,對單位來說越有利,他肯定不會指出你申請的金額錯誤。

員工如果勞動仲裁申訴經濟補償金,同樣也會面臨這樣的情況,勞動仲裁會以員工申請的申訴金額為標準進行認定,並不會對員工的計算方式或者其他的要求作出任何的修改和說明,員工申請多少最後就會認定多少。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作為員工,為了合理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就得了解清楚經濟補償金的含義,避免出現類似的錯誤。

職場上鬧到要賠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本來就是非常不開心的一件事情,如果還因此計算錯誤,讓福利受損那就更不應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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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是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而且時稅前應發工資標註。

公司每月發放工資,一般都是通過銀行卡,這種事最簡單的,累加前12個月工資除以12即可。但是有個別企業現在還是採取現金支付工資,這種情形可能會對職工不利,如果單位耍無賴,職工不容易舉證每個月的收入。

還有一些人入職不滿12個月,那就以實際入職月份的工資累加除以實際月數即可。這個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的。

另外,如果職工的離職前月平均工資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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