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司被吊銷執照後的股權轉讓,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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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現行法律並未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不能進行股權變更,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事實不構成股權變動的法律障礙

閱讀提示: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工商機關根據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不得從事經營活動。那麼,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後,還能進行股權轉讓嗎?

對此,法院的裁判觀點並不一致。本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認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仍可以進行該股權轉讓。此外,本書作者檢索、梳理了10個案例,其中5個案例認為我國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不能進行股權變更,故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不能成為股權變更的法律障礙。另外5個案例認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將導致股權轉讓事項無法履行,因此對當事人要求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相關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禁止從事一切經營活動。但是相關法律未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不能進行股權變更。並且,股權轉讓也不屬於上述的經營活動。因此,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事實,不能成為股權轉讓的法律障礙,當事人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應予以支持。

案情簡介

一、2005年新華信託公司、北京時光公司、興安盟時光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新華信託公司採用股權信託方式受讓北京時光公司所持興安盟時光公司100%股權;合同到期後,新華信託可採取向北京時光公司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持有股權、處分興安盟時光公司財產或清算三種方式之一實現信託資金的退出。

二、新華信託公司履行了上述合同的義務。2010年10月21日,興安盟時光公司的股東由北京時光公司變更為新華信託公司。

三、 2011年9月,信託期限屆滿,新華信託公司要求北京時光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信託資金退出方式,支付價款,完成股權轉讓。北京時光公司未按照約定回購該股權、返還融資款項及收益。

四、 後興安盟時光公司因2010年、2011年連續兩年未參加企業法人年度檢驗,於2012年12月24日被吊銷營業執照。

五、新華信託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北京時光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信託資金退出方式,給付投融資款及收益12173萬元。重慶市高院一審支持了新華信託公司的訴訟請求。北京時光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興安盟時光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不能進行股權轉讓等行為。最高法院二審、再審均認為,現行法律並未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不能進行股權變更,興安盟時光公司的股權變更登記並無任何法律障礙,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興安盟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否構成完成股權變更的法律障礙。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合作協議》約定的三種信託資金退出的方式,信託公司享有其中任何一種方式退出的選擇權。因此,信託公司主張以將興安盟時光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北京時光公司的方式實現本案信託資金的退出,並據此要求北京時光公司支付轉讓對價,符合《合作協議》的約定,有合同依據。

而興安盟時光公司的營業執照雖被吊銷,但現行法律並未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不能進行股權變更,因此,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事實不構成興安盟時光公司股權變動的法律障礙。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禁止從事一切經營活動。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機關根據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主體資格仍在,只有經過註銷之後,公司法律人格才歸於消滅。

二、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雖然不能從事經營活動,但股權轉讓的行為,並非前述意義上的經營活動。我國現行法律也並未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不能進行股權變更。根據法無禁止即允許之法理,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仍可進行股權轉讓行為,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上述約定表明,《合作協議》約定的三種信託資金退出的方式,信託公司享有其中任何一種方式退出的選擇權。因此,信託公司主張以將興安盟時光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北京時光公司的方式實現本案信託資金的退出,並據此要求北京時光公司支付轉讓對價,符合《合作協議》的約定,有合同依據。而興安盟時光公司的營業執照雖被吊銷,但現行法律並未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不能進行股權變更,原審判決認定該事實不構成興安盟時光公司股權變動的法律障礙,並無不當。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時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時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5)民申字第3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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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取消營業資格,其法人資格繼續存在,公司不能從事經營活動。但是,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否會影響股權轉讓進行?

對此,法院的裁判觀點並不一致。本書作者檢索、梳理了10個案例,其中案例1-案例5認為,我國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不能進行股權變更,故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不能成為股權變更的法律障礙。案例6-案例10認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將導致股權轉讓事項無法履行,對當事人要求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觀點一: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不構成股權變更的法律障礙(案例1-案例5)

案例1: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海亞仕服裝服飾有限公司與山東桑莎製衣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魯商終字第216號]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後,不能再進行股權變更登記,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以及第七十三條關於的規定,股權轉讓後,公司有義務修改股東名冊並將股東姓名或者名稱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公司未修改股東名冊或者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的取得和享有。

退一步講,即使股權尚未交付,桑莎公司支付價款後,股權即可歸其享有,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桑莎公司關於股權轉讓協議無法履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常州市高新技術開發總公司與吳國華、周小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蘇商終字第0230號]認為:“儘管金匯公司已於2013年12月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根據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的《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股權變更登記規範》,金匯公司仍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據此,吳國華、周小玉提出的金匯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工商部門將不再受理其變更申請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陳平安訴河南宏光奧林匹克置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2008)豫法民提字第00055號]認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09年6月22日出具的《已吊銷企業的有關情況》證明綠康藥業公司已於2007年4月30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宏光置業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綠康藥業公司已經進行了清算或已被註銷,故不能認定綠康藥業公司已不存在。

因此,對宏光置業公司要求解除其與陳平安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並要求陳平安返還其已支付的142萬元及利息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4: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張寧與北京冠國科信息技術發展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京01民終5545號]認為:“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工商機關根據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主體資格仍在,只有經過註銷後才消滅。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雖然不能從事經營活動,但冠國科公司向張寧轉讓所持金冠國科公司股權的行為,並非前述意義上的經營活動。我國公司法也未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不允許轉讓所持股權。根據法無禁止即允許之法理,冠國科公司可以轉讓自己持有的金冠國科公司股權,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案例5: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彭志新與林振馳、李彤與廣州德魯克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69號]認為:“

由於企業雖被吊銷營業執照,但其經濟實體仍然存在,其民事主體資格仍未消失。對其股權轉讓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等事項的正常運作權利,並不因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而喪失。

裁判觀點二: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將導致股權轉讓事項無法履行,因此對當事人要求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的請求不予支持(案例6-案例10)

案例6:最高法院審理的海南省瓊海絲綢廠與海南省紡織工業總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上訴案[1998經終字第200號]認為:“鑑於麗隆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股權轉讓不可能獲得審批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四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協議應予以解除。

案例7: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錢浩威與彭晉川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4)川民申字第1962號]認為:“因成都和天下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中約定的股權轉讓事項已無法履行。

因此,錢浩威要求彭晉川支付剩餘股權轉讓款,已無現實基礎。二審判決並無不當。”

案例8: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人重慶同心製藥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攀鋼集團重慶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2009)渝高法民終字第19號]認為:“同心公司向攀鋼公司轉讓的是中外合資企業——華福公司的股權,雖然《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未依法律規定,向原審批機關報批和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且華福公司已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補辦審批、變更登記手續已不可能,故依據上述法律法規,本案雙方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

案例9: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海鷗發展有限公司(SEAGULLVENTURELIMITED)與郭窗森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2009)滬高民四(商)終字第87號]認為:“雖然在郭窗森並未按約定履行新達路1號土地、廠房的權屬變更手續的情形下,海鷗公司有權主張郭窗森收購其在東太立公司的全部股權,

但目前東太立公司已處於吊銷營業執照的狀態,不能從事任何經營活動,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不能獲得實際履行,故對海鷗公司要求郭窗森退還股份受讓金並賠償利息損失的訴請原審法院無法支持。

案例10: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彭晉川與錢浩威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成民終字第3381號]認為:“錢浩威在成都和天下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股權變更登記事實上已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不能再通過向彭晉川承諾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以達到滿足雙方協議約定的彭晉川向其支付剩餘股權轉讓款條件的目的,故錢浩威在本案中以其於2012年9月12日向彭晉川郵寄承諾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聯繫函》作為事實依據要求彭晉川支付剩餘股權轉讓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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