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男子潛入工地墜亡,妻兒起訴工地索賠171萬餘元,工地拒賠償大家怎麼看?

九州文旅最中國


工地拒絕賠償,沒毛病,男子家屬索賠不合理,駁回其訴求合情合理。

事情經過:

家人陪患癌症的男子到北京看病,事發當日早上,一家人買好車票要回老家,男子稱去買藥再沒回來,在火車站附近一工地內男子從六層平臺墜樓身亡。男子妻子和母親認為是工期缺乏安全管理導致了男子組身亡,將工地起訴索賠171萬。民警調查出,工地有圍牆,門口有人看守。男子墜樓的平臺有金屬圍欄,男子是自行穿過圍欄的,且在平臺上留有三根菸頭和打火機,之前,男子還給他人發了遺書。結合以上證據,法院認定男子為自殺身亡,工地這事上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駁回男子家屬的訴訟請求。家屬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對於這起案件,有以下幾點看法:

1、工地乃施工重地,多數人都知道閒人免進。男子座位成年人,應該明白這點。那麼,他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硬闖入了施工禁地,因此他違反了工地規定。本身就是一種錯誤的行為。

2、違規進入工地後,男子又自行登上了六層平臺,這其中所存在的隱性危險,男子作為一個成年人同樣應該知曉。然而,他自己並沒有規避危險,屬於明知故犯,或者說是一種自願的主觀行為。

3、平臺上裝有金屬圍欄,本是為了防止危險發生。男子卻自行跨越欄杆,進入安全區域以外,增加了自己的危險性,而這同樣是男子的主觀、自主行為,

4、男子墜樓處的平臺上留有三根菸頭和一個打火機,證明男子在危險處停留了一些時間。特別是他留下的那個打火機,增加了其自殺的可能性。因為我們一般人抽完煙後會將打火機帶走。男子留下打火機,最大的可能性是已經用不著了,或者說最後一次點菸了,表明其已經做好了跳樓自殺的心理準備。

5、男子曾給別人發過遺書,大家都知道,只有即將離去的人才會寫遺書,再加上男子身患癌症這一因素,同樣加大了去自殺的概率。

綜合以上五點,對於男子是墜樓身亡,工地一方並不存在過錯,男子最大的可能性是自殺,所以,工地無需承擔171萬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的判決合情合理。我倒是有一個小小的,疑問,男子家屬提出的171萬賠償,這個數字應該不是其家屬自己憑空想象出來的,大家知道是怎麼來的嗎?期待大家的答案。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事情大概是這樣:

梁某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間潛入一處建築工地,從工地六樓處墜樓身亡。梁某的母親和妻兒認為建築工地疏於監管、缺乏完備安全防範措施是導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將建築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71萬餘元。

目前,這個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建築公司既不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也不存在過錯,與梁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判決駁回了梁某親屬的索賠請求。

但是,這只是一審判決,該男子家屬不服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建築工地不屬於公共場所,禁止其他無關人員進入。並且,作為施工方,為了避免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場所,還特意在工地四周搭建圍牆以及圍擋。建築公司已盡到相應的責任,本次事件的產生完全是因為梁某的個人行為導致。

這次法院的判決相當的公平合理。我們見過多少案件,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有時候即便作為沒有任何過錯的一方,因為息事寧人等需要,最後仍然被判決承擔部分的責任。法院的判決是具有公開性,具有社會行為指引性,具有價值導向性。通過這樣的判決,可以讓無理取鬧的人不僅承擔訴訟費等等法律成本支出,通過也可以通過相應規定或判例進行明確,作為被告方因此承擔的律師費等各項費用也應當由原告方承擔。


葉律師


像這樣的事情發生,工地是有一定責任的,一分不賠有點兒說不過去。

第一,患病男子潛入建築工地,在樓上墜亡。如果該男子不是故意自殺的話,那麼該男子不論於什麼原因?其作為一個正常的人,從工地上不小心墜亡,主要過錯還是在該男子,故該男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男子的妻兒起訴工地索要170餘萬元,這顯然是獅子大開口。他們這是把全部過錯都歸罪於工地一方,而不講自身的責任,其過高的訴訟請求法院當然是不支持的。



第三,按說工地應當是嚴禁閒雜人員進入的,作為施工方,應當有專人看管工地。該男子雖然患病,但是進入工地也是不允許的。在這起事件中,很顯然工地一方的管理人員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或者是沒有阻止男子進入工地的行為。這也說明工地一方是有一定的疏忽和過失的。

工地一方雖然不是該男子死亡的直接責任者,但是至少也應當承擔一些管理不善、看管不嚴的責任。所以工地一方拒絕賠償也是不對的。

第四,就因為工地不是公共場所,所以工地一方沒有能夠及時阻止男子進入,並且對於事發時不知情,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所以工地才能夠難咎其責。

當然,男子的親屬索要170多萬元,顯然是有訛人之嫌,但是工地一方拒賠也有失偏頗。最公平合理的方式就是,工地一方應當承擔20%左右的賠償責任。

不知道您認為是否正確?


法重情深


去年我們大廈,有一個男人低頭玩手機,撞在了大廈外牆玻璃上,造成眉骨開裂。事後,他找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出於人道主義,帶他去醫院,幫付了醫藥費。他還不依不饒,說要賠他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之類的。物業公司,直接一句話,你去走司法程序吧,據說,那男的還真諮詢了律師,律師直接不鳥他。

所以說現代的人,維權意識過當,出了事不是想想,怎麼處理後事,而是想著怎麼趁著出了事,找個責任單位訛點錢。

據我所知,現在很多這種碰瓷團伙,專門找那些有漏洞的公共場所或者私人場所,製造碰瓷的機會,賺取賠償金。因為這種事,有一段時間,差點把城管局都嚇得瑟瑟發抖。

本人是支持該工地做法的,絕不縱容碰瓷行為,不能說因為病人跑人家工地去作死,工地就因為管理不當要賠償。

那以後估計,工地都不用開工了,所有快死的人都去工地尋死,好得一筆賠償給家人。

太扯了,這個。。。




茶館說事


我們先來大致瞭解一下事情經過,去年6月28日 一早,男子梁某從施工樓6層墜樓身亡。

事發後,梁某家人把梁某的死亡歸咎於建築公司疏於監管、缺乏完備的安全防範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梁某家人認為,如果當時有值守阻止梁某進入,梁某就不會不慎失足墜樓。

而後,梁某家人起訴建築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一系列費用,共計171萬餘元。

梁某家人起訴後,建築公司當庭表示,梁某的死亡並非建設工地所致。

第一,工地有圍牆阻攔,進出工地大門有人看守。

梁某身為成年人,並非施工人員,非法闖入,死亡完全是自己造成。

第二,梁某身患絕症,無非就是想,自己死後家人可以找到建築工地賠償。

第三,建築公司沒有安全上的失誤,完全處於被動,沒理由理由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建築工地四周建有圍牆,未經管理人許可偷偷潛入。

而且,墜樓的平臺有圍擋欄杆,與平臺外沿有一定的距離。

堅定為梁某自己主動穿越護欄自殺。

因此,法院認定,建築公司存在過錯,駁回了梁某親屬的索賠請求。

通過此事我們可以看出,雖然現目前網絡上有很多負面信息,偷盜死亡,在別人家門口滑到摔傷,事後都有一定賠償。

然而,想要鑽法律空子,敲詐勒索,這種小人行徑是行不通的,所以,請大家懂法守法,不要試圖鑽空子牟利。


遇我得福


簡述一下事情起因:一個身患絕症的癌症病患者,在去北京治療期間,為了減輕家庭的負擔,偷偷進入工地並爬上六樓平臺跳下導致死亡。家屬認為工地缺乏管理,要求賠償171萬。經審理後,認定工地不負任何責任,駁回家屬訴求,並且二審也維持原判。

下面說說看法:

1.工地門口有醒目的警示牌書寫“非項目施工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入內”,且有專人在進出口看守,四周也設有圍欄,盡到了安全防護管理和警示義務。

2.死者作為成年人,未經允許,且繞過看守人員,穿越防護措施,擅自進入施工區域。且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設施。

3.死者身患絕症,非工地施工人員,未履行告知義務。其進入目的就是為了瞭解自己生命,減輕自身痛苦和家人負擔。

4.病人身患絕症,家屬照顧不周。一個絕症患者,自身情緒很難管理,家人有責任疏導和安慰患者,並看護好患者的身體及安全狀況。

5.任何周密的措施都擋不住一個一心求死的人。死者是特意繞過管理,尋找任何不被發現的可能,且爬上六樓平臺。這是明顯的求死心切。

該事件中建築工地已經做了周密的防護,不存在管理疏漏。家屬的賠償要求屬於無理要求,這種事要是能賠償,以後絕症患者還真的有了榜樣了,將會嚴重影響公序良俗的建立。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這個事件,工地一分錢都不該賠,非但如此,我覺得甚至死者應該賠償工地的損失。

這個人是身患重病,然後找一個工地墜亡,這事跟工地沒有任何關係,他死是他死的問題,而不應該碰瓷別人。

如果這個案子賠償,這個世界就亂了,想死的人,找個地方自殺,然後就獅子大張口索賠,多好的生意呀。

媒體報道,死者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間潛入一處建築工地,從工地六樓處墜樓身亡。死者的母親和妻兒認為建築工地疏於監管、缺乏完備安全防範措施是導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將建築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71萬餘元。

目前,這個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建築公司既不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也不存在過錯,與梁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判決駁回了死者親屬的索賠請求。

這個案子一審沒有和稀泥,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我們就需要更多這樣的案例,讓我們的法律發揮更大的價值。


韓東言


患病男子潛入工地後墜亡,妻兒起訴要求工地賠償171萬。工地認為患病男子的墜亡與自己沒有關係,因此不同意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工地對患病男子的墜亡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因此工地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必須要有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以及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四個要素。在本案中,患病男子是自己在未被允許的情況下偷偷潛入工地的,因此工地不存在主觀過錯。而且作為一名成年男子,理應認識到工地的環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和危險性。最重要的是,患病男子的墜亡是他自己造成的,和工地無關。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工地不承擔責任並無不妥。

我們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權利意識膨脹而義務意識萎縮。出現問題以後,不是首先反思自己的行為有沒有過錯,總是想著怎麼樣把責任歸結到對方身上,進而獲取相應的賠償。

據說,患病男子的妻兒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已經提起上訴。可以預見,二審將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希望法院能繼續堅持原則秉公辦案,讓一個個鮮活的判例為社會大眾普法。


榨汁小二郎


一審、二審法院都判定工地無責任!

西城法院認定梁某自己未注意安全,建築公司沒有過錯或過失,與梁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也已維持該判決。

這樣的判決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

不是和稀泥式的判決

不因為有“傷亡”而判決無過錯方承擔責任

這樣的判決希望越多越好

現在特別鄙視某些“弱勢群體”,因自身有過錯出現問題了,就到處“訛”!

某些人把自己當成“弱勢群體”

但做的事都不是“弱勢群體”的事

出事前沒發現哪裡弱

出事後就開始“一哭二鬧三上吊”裝“弱勢群體”

還不是為了賠償

即使得不到賠償也想要得到補償

說來說去都為了錢!

自己非法闖入建築工地

建築公司當庭表示,梁某的死亡並非因為建設工地的安全原因所致。

首先,工地設置了封閉的圍牆,進出工地只有一處大門,並由專門人員看守,梁某身為成年人,非法進入施工現場,闖入封閉的主樓,主觀上是故意的,損害後果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其次,梁某身患絕症,來京看病,還給他人發過遺書,無法排除其行為是自殺的合理懷疑。

建築公司自認為已經盡到安全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也無法通過合理的注意預見此事發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疏於監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事發後,梁某的母親和妻兒將梁某的死亡歸咎於建築公司疏於監管、缺乏完備的安全防範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他們認為,如果當時有人嚴格值守阻止梁某進入,或者樓內平臺有圍擋,梁某就不會不慎失足墜樓。於是,他們起訴建築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71萬餘元。

如果因工地掉落物品導致死亡

那麼要多錢都沒問題

判刑都沒問題

但自己非法闖入工地跳樓…

工地有毛線責任

最討厭人道主義補償這個玩意,就因為這個導致“訛人”的事件越來越多

《上學途中女童被爸爸忘車內身亡 家長質疑幼兒園獲賠3.2萬元》

4月8日,湖南益陽一男子送4歲女兒去幼兒園,途中他接了一個電話,後忘記送孩子的事兒,致孩子被遺忘車內8小時,因暴曬窒息死亡。事後,家長質疑幼兒園未通知孩子沒到校。當地教育局稱,幼兒園出於人道主義給予3.2萬救助款。

類似的新聞還很多



阿阿阿杰


我覺得還是國家法律的不健全,碰瓷兒一碰一個準,闖紅燈死的,不去定責任,一律機動車輛責任,小偷墜樓死的一律被偷人家責任,爬到別人家跳樓自殺死的一律房主責任,自己把孩子在車裡悶死的一律學校沒有打卡告知家長學生沒來的責任,偷了水仙當韭菜吃毒死的一律是沒看好自己家花盆的責任,買了除草劑自殺死的只要是死了人的一律是賣農藥沒有預見性的責任,只要死人的都是弱勢群體,國家都是予以支持的。說白了還是職權部門怕麻煩,把有經濟能力的一方當作冤大頭,自己則是能躲就躲,怕苦主鬧……所以才有了現在這個風氣,死了人,先是找責任方,沒有責任方創造責任方也要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