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司機遇車擋路動口又動手 賠錢還受刑罰

南充新聞網訊(記者 何顯飛) 一輛車停在路中間,擋住了另一輛車的去路,過路司機閃燈提醒,對方下車理論,雙方發生爭吵和肢體衝突。過路司機認為自己吃虧, 便爬上對方的轎車車頂上進行亂踩。 因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在賠償損失後,又被法院處以刑罰。

2018年2月18日晚上8時許, 家住南部縣某鄉的青年男子鮮光駕駛轎車,在經過南部縣河壩鎮許家埡村2組的村道公路時,發現前方有一輛轎車停在路上,堵住了自己的去路, 鮮光閃燈提醒有車輛需要通行。 那輛停在路上的轎車是潘彰的, 當時潘彰剛喝了些酒, 他藉著酒意,下車與鮮光發生口角,並推攘了鮮光幾下。後在場群眾將兩人勸開。

鮮光回到車上後,總覺得自己吃了虧,便跳上潘彰的轎車車頂上,將該車頂部、天窗及後擋風玻璃踩踏損壞。經南部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潘彰的小轎車損壞部分的修復價格為11670元。案發後,鮮光對潘彰進行了賠償,並取得其諒解。

2018年3月27日,南部縣公安局對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的鮮光取保候審。 南部縣人民法院審理本案認為, 被告人鮮光故意毀壞被害人潘彰的小轎車, 維修價值達1167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處罰。鮮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鮮光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並取得了諒解,同時被害人有一定過錯,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近日,該院一審依法判處鮮光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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