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治建築工程施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揚塵,加強對揚塵治理的綜合管控,近日安徽省環境廳同住建廳制定了《安徽省建築工程施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揚塵汙染防治標準(試行)》,《標準》中有關主體責任的規定如下:
主體責任
一、建設單位承擔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首要責任,施工單位承擔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主體責任,監理單位承擔工程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監理責任。
二、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應明確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的目標、具體內容和各方責任。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為項目揚塵汙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
三、施工單位應依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要求,具體負責施工過程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1.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汙染防治工作負總責;
2 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做好相關施工活動範圍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3 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承擔連帶責任;
4 施工單位應與項目部、班組等逐級簽訂揚塵汙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
四、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項目施工揚塵汙染防治管理組織,明確各級、各工序全過程揚塵汙染監管責任人。施工單位還應按下列規定配備
揚塵汙染防治專職或兼職(未註明的為專職)管理人員:
1 建築面積5-10萬平方米的建築工程(含標段)項目不少於1人,10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宜少於2人,5萬以下的應配備兼職管理人員1名;
2 位於城市或縣人民政府所在鎮城區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含標段)項目不少於1人;
3 造價2億元以下的市政工程項目不少於1人,2億元以上的不宜少於2人;
4 5千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項目不少於1人;
5 單獨的土方開挖工程不少於1人;
6 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5千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工程應配1名兼職管理人員。
五、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揚塵汙染防治監理職責,落實相關監督、檢查及整改驗收等工作。
六、 揚塵汙染防治責任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備足夠的保潔人員,負責防治區域範圍內的環境衛生。
七、 待建場地揚塵汙染防治責任由其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承擔。
八、 渣土與建築垃圾運輸應當委託經核准的運輸單位運輸,委託合同中應明確運輸揚塵汙染防治責任,運輸單位對接受委託的渣土與建築垃圾運輸承擔揚塵防治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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