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後,孩子將何去何從?

雙方離婚後,孩子將何去何從?

(孩子的微笑)

夫妻雙方的感情衝突處理不當將影響到整個家庭的和睦和婚生小孩的成長教育,特別是離婚問題,離婚不僅是夫妻雙方面臨分離,對於婚生小孩來說同樣是分離。離婚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應該如何處理?對於孩子來說,又將何去何從?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的同時,對於只請求離婚的,也會將其婚生子女的撫養等問題一同考慮(因為是基於對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子女的保護和考慮其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原則),並結合雙方當事人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來妥善解決。對於子女撫養問題,婚生小孩在成長過程中有哺乳期、非哺乳期、10週歲以上、其他因素等影響,因而要根據不同的情形來進行區分處理。

雙方離婚後,孩子將何去何從?

(哺乳期子女)

1、哺乳期的子女撫養問題

哺乳期的子女撫養問題,一般都是跟隨母親生活,但是也會有其他因素導致撫養關係的變更,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有以下幾種情形也可以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是一與其共同生活;

(2)母親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哺乳期快滿,母方堅持不撫養,而父方又積極要求撫養,並且撫養的條件較好;

(4)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條件下,如母方的經濟能力哦、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子女不利,栓放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

(5)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經濟能力、生活環境明顯對撫養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者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子女從出生後,一直由父方餵養等;

雙方離婚後,孩子將何去何從?

(非哺乳期子女)

2、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

婚生子女經歷過哺乳期後,其撫養條件也隨之發生改變,在堅持不改變子女原生成長環境的原則下,對於有其他因素導致撫養條件需要發生必然變更的除外。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對於該款規定,目的是讓當事人雙方自由協商處理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妥善處理和安排,儘量將對子女的傷害降到最低程度,如果協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決。對於哺乳期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要求撫養子女的,除了考慮子女原生成長環境不被打破的原則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優先考慮子女隨其生活:

(1)一方已經做過節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久,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雙方均要求子女要求隨其生活,但是其子女隨一方父母生活多年,且一方父母有能力撫養的,可以作為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一個條件參考;

雙方離婚後,孩子將何去何從?

(10週歲以上子女)

3、10週歲以上子女撫養問題

10週歲以上的子女(患有精神疾病無法自理或其他因素導致智力有缺陷的除外)已經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和認知能力,因此對於子女撫養問題,除雙方已經有協議載明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和解決,否則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但如果其作出的選擇明顯對其成長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決定予以糾正。

雙方離婚後,孩子將何去何從?

(關愛子女成長)

4、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幾種法定情形,在現實中,只要是對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有利,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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