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義務教育階段:轉學、休學辦理的流程(記得收藏哦)

面對孩子上學,很多昆明戶籍在外工作的寶爸寶媽開始著急了,孩子戶籍沒在工作,需要轉學到昆明怎麼辦?怎麼處理?需要哪些材料?

今天就給大家整理了昆明轉學、休學辦理的流程,讓各位爸媽一篇文章看懂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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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登記事項

一、轉學前提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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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籍的管理與作用

學校校長是學生學籍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建立本校學生學籍,並通過網絡管理系統及時、準確、規範、全面地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學籍信息。學校應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生學籍信息只服務於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管理與教學,不得用作其他商業用途。

學生及學生家長應當積極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為學校提供真實有效的基本信息,並對提供無效或虛假信息承擔有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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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籍建立流程

入學新生須於新學年開學2周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註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持有關證明,於開學後2周內到學校辦理延期註冊手續。

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註冊又未辦理延期註冊手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出延期辦理入學手續的申請。逾期1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新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責令限期辦理入學手續,並進行批評教育。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州(市)、縣(市、區)當年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規定入學。普通高中新生開學2周內未按期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註冊又未辦理延期註冊手續的,除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一個學生只能在一所學校取得學籍。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對重複學籍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學校應當自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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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享受資助信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在校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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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學學籍辦理方法

學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部隊換防、人才引進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讀學校就讀者,准予轉學。

一、學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有義務及時辦理轉學手續:

1、由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填寫《雲南省中小學學生轉學申請表》(公公眾號後臺回覆【轉學】二字,可下載),向轉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與轉入學生戶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對就近的原則,統籌安排到公辦學校或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就讀;

2、經轉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同意,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方可到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3、轉出學校同意後,上報轉出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時在學籍管理網絡系統轉出該學生學籍;

4、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雲南省中小學學生轉學申請表》到轉入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轉入學校、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在網絡管理系統中辦理接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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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轉學情況(重點)

1、學生轉學原則上在學期結束和新學期開學後3周內辦理相關手續,每學期中途和畢業年級原則上不準轉學。

2、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3、學校不可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無正當轉學手續的學生。

4、因轉出學校或轉出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學手續不符合規定等情況可能導致學生失學的,轉出學校必須接收學生回校繼續就讀。

5、普通高中不得接收無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轉學;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只能轉入同等級或低等級的學校,普通高中與普通高中特色學校(班)的學生不得互轉。

6、普通高中學校不得辦理學生戶籍仍然在省外且從省外轉入本省普通高中的轉入手續。

7、普通高中轉學學生戶籍已經由省外遷入本省的,應當認定省外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學校應當履行向學生及監護人告知相關事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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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學接收時間

1、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都應當分別在收到轉學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不按規定時間或條件進行審核操作的,上級主管部門可進行強制干預。

2、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脅迫或誘導學生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學校承擔相應責任。

3、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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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與復學 辦理辦法

學生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由學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准予休學。禁止利用休學申請進行變相留級。

學生休學情況,學校應當及時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除健康原因外,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休學。因健康原因休學的,必須出具有國家醫療衛生資質的縣(市、區)以上醫療機構檢查結論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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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學生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個學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如期復學的,必須辦理繼續休學的手續。

2、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應當持休學證明和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

3、學生復學後,由學校安排到適合的班級進行學習。學生復學後的學籍應當及時在網絡學籍管理系統中變更。

4、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拒收18週歲以下、未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學籍被保留的學生、戶籍所在地學生,包括被司法機關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服刑期滿而需要復學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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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學或輟學 辦理辦法

普通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監護人提出退學申請,學校同意並簽章,上傳學校蓋章後的退學申請電子影像件,報縣、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准予退學。學校出具退學通知書送達學生父母或監護人,並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連續超過3個工作日無故未入校就學且學校無法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繫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作輟學處理。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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