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機構改革轉變職能調研情況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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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轉變職能的精神,按照《關於全面開展全面深化改革調研活動的通知》要求,採取個別走訪、發放徵求意見表的形式,對深化**機構改革,轉變**職能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彙報如下:

一、機構改革成效及機構設置現狀

在上一輪機構改革中,我縣按照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和促進**職能轉變,以轉變職能為重點,合理精簡機構和人員,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和改善了黨的領導,轉變了**職能,理順了**各部門之間的關係,清理規範了體制外循環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常設辦事機構。初步建立了結構合理,職責明確,運轉協調,辦事高效的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

根據《關於印發〈**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設置24個工作部門(含監察局),2個部門管理機構,並設置了4個**直屬事業單位,改革之後,**增設了人民防空辦公室、政務服務管理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人口和計劃生育局4個工作機構;根據鄉鎮機構改革方案,**共設有13個鄉鎮黨委、**。除以上機構之外,**另設有森林公安局、縣委縣**信訪局。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行政編制總數的不足,機關使用事業編制的核銷,使我縣各**工作部門出現嚴重超編現象。80年代,上級給我縣確定了行政編制總數後,一直沒有對我縣的行政編制進行過大的調整,在歷次機構改革工作中,我縣又按要求精減了部分行政編制,此後,我縣**機關一直以混用事業編制的方式來解決機關人員不足的問題。上一次機構改革核銷了事業編制後,我縣**機關原使用事業編制的大量人員成為了超編人員,消化難度大,解決超編現象無能為力。

(二)機構限額過少影響了我縣實際需要設置的機構數。上一次機構改革,理順了體制外循環機構,理順了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為下一步加強機構編制的管理打好了堅實的基礎,但從我縣的實際出發,目前設置的機構數尚未能滿足我縣**工作需要。按省上劃分,我縣屬於中縣,機構限額數為23個**工作部門及2個部門管理機構。作為邊疆貧困的農業縣,目前我縣設置的**機構僅僅只能滿足作為農業貧困縣的需求,對於上級要求加強的一些工作,我縣無法完全做到,如:目前國家提倡建設法制**,但由於機構限額的影響及我縣的實際情況,我縣只能將法制辦由部門管理機構調整為掛牌單位。

(三)機構設置受條條幹預現象仍然存在。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嚴禁上級業務部門以批項目、批資金、升級達標、考核一票否決等形式干預下級的機構編制管理,事實上,此類現象仍然普遍存在。上級業務部門在對下級工作的考核和升級達標,也往往以是否設立對口機構、是否達到相應編制要求為前提,造成了一些“達標機構”、“受檢機構”的產生。

(四)職能交叉、履行職責相互推諉等情況仍然存在。上一輪**機構改革期間,機構編制部門就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明確了牽頭負責、參與單位,對不同環節的管理也相應明確了部門。三年來,多數部門認真按照各自應承擔的職責、權限履行職責,極大地體現了職能分工明確、工作履職到位。部分部門在履職過程中,有困難的事項就全力分清誰主誰次,相互推諉,相互扯皮,有利益的事項就模糊主次關係,多頭行政,多頭管理,造成實質上的職能交叉。同時,上一輪**機構改革以來,隨著職能的變化及機構的調整,部分部門職能有了變動,在職能變動過程中,因職能調整不到位,也造成了部門之間職能交叉的情況。

三、意見及建議

(一)嚴格機構編制管理,繼續推進大部門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機構編制部門與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紀律,著力防止條條幹預機構編制現象。加大縣委縣**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領導力度,按照十八大三中全會精神,繼續推進大部門制改革,認真貫徹落實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的目標。

(二)合理設置機構,優化幹部隊伍。整合分散的職能相近的行政機構,減少交叉和重複設置,從而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要按照市場經濟對**職能的需求變化,及時調整**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及部門設置,該精減的進行精減,該強化的進行強化,使設立的機構能夠充分發揮其職能效果。對於機構職能任務越來越重的關乎民生、關係百姓生命安全的部門應進一步強化。而對於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其職能逐步弱化的部門,應及時歸併調整。同時,人員編制也應隨著機構職能的變化作必要的調整,嚴格明確事權、財權、職權對等,使人、財配置更加合理。要把機構改革和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務員管理結合起來,強化競爭機制,優化隊伍結構,提高整體素質。

(三)繼續加強職能定位,認真解決“越位”與“缺位”的問題。合理劃分職能,職能劃轉要徹底,明確部門職權及辦事實效的同時,明確相應承擔的責任。建立部門間的協調程序與規則,避免交叉重疊、推諉扯皮等現象。繼續堅持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確需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上,要明確牽頭部門,分清主次責任,落實相應承擔的責任,使**各部門的工作緊密銜接而又不彼此重複,解決**“缺位”問題。同時,要切實圍繞行政審批權限,著重解決**“越位”的問題,在職責定位過程中,要將不應該由**繼續承擔的職責劃出,並通過規範各部門的工作制度和行政行為減少**對微觀事項的干預。

(四)通過事業單位的調整改革來分擔**部門職能。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對不同功能和特點的事業單位進行分類指導、逐步推進改革。將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行政機關履行的公益服務職能等非行政職能,必須劃入事業單位,由事業單位來提供公益服務。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承擔的生產經營的職能,要逐步市場化,將職能、權限放給企業。要通過加強事業單位公共服務能力的手段,徹底解決**工作大包大攬,機構“體外循環”和事業單位行政化趨向問題。

(五)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原來取消部分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再次自上而下,與“三定”緊密結合,同步清理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合理減少審批環節。能精簡的,一定要精簡;能下放的,要堅決下放;可改為備案的,要改為備案管理;可由市場機制替代的,要通過市場處理。一些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簡化程序、減少環節,加強並改善服務。要通過清理行政性審批事項,進一步規範**行為,實現行政效率“提速”,優化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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