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探討:你瞭解"同妻"這個畸形的社會現象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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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4月7號發佈的一篇文章《法律思考:該不該支持"同性婚姻"呢?》中,有很多讀者積極評論和留言,很感謝大家能夠發表自己的意見,自由的交流(但是也有不友好的聲音,我希望可以有不同的相反的觀點,但還是求同存異,不要言語辱罵和人身攻擊,我希望像我寫的文章是可以傳播知識和正能量的,而不是某些人辱罵別人的地方)。

在讀者的留言中,很多人提到了"同妻"這個畸形的社會現象,我同樣也很震驚原來還有很多人瞭解這件種社會現象,今天,我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國的"同妻"問題。

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有什麼見解和看法,歡迎大家在評論處留言!

同時我也將最近幾篇投票信息和讀者評論在近期總結一下,出一篇讀者評論和投票分析的文章,歡迎大家繼續關注!

"同妻"指與男同性戀結婚的異性戀女性,是同性戀人群的衍生群體。

法律探討:你瞭解

同妻現象

"同妻"本身是一個非常隱秘的社會群體,長久以來一直未能引起足夠的社會關注。

2012 年 6 月四川大學女教師羅洪玲因"同妻"身份跳樓自殺,陡然間將"同妻"這一隱秘社會現象推到了社會輿論 的風口浪尖,"同妻"這一社會群體才得以被廣泛關注。

據專家估計,我國目前至少有 2000 萬名處於性活躍期的男同性戀者,受我國的傳統家族觀念的 影響,"同妻"現象在我國尤為嚴重。著名社會學家 劉達臨教授估計我國 90%以上的男同性戀者會選擇結婚,其中 80%會進入婚姻或已經在婚內。 由此 可見,中國的同妻數量在 1600 萬以上。

羅洪玲案

2012年6月15 日凌晨,四川大學韓語教師羅洪玲,從一座公寓 13 樓墜樓自殺身亡。 羅洪玲自殺 的原因是在丈夫洗澡時碰巧看到他的手機裡有一條來自一名鮑姓男子的曖昧短信,之後經羅某查找發現丈夫的手機裡存在更多的男同交友軟件和相關曖昧信息,證實其丈夫在婚內出軌同性從而產生輕生念頭。

一審法院認為, 我國法律並未明文禁止公民的同性戀傾向以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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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

此外,由於婚姻間矛盾對於夫妻 雙方的精神都存在刺激,解決婚姻間矛盾的方式有多種,對於程某婚內出軌同性的行為,跳樓自殺並不是羅某可以採取的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因此法院也並不支持程某的行為與羅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說法。

再次,羅洪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充分控制自身情緒並對自身行為所產生的 後果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程某是否對羅某的行為進行預防並不影響法律責任主體的變更, 羅父母起訴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雖然判決已經依法作出,但是否有違情理存在極大爭議。雖然夫妻一方是否在婚前已知他方有同性戀傾向不影響雙方自願登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本案中,程某與羅洪玲結婚的動機顯然存在欺騙的情節。我國婚姻法規制的騙婚框架僅包括假借婚姻索取財物情形,對於廣泛存在的其他男性騙婚情形(如男同性戀騙婚、男同性戀出於獲取財產目的對高齡婦女騙婚等)存在較大的空白,此判決的出現明顯體現了我國在同妻群體 權利的保護上的於法無據, 對我國今後將出現的一系列同妻權利保護問題提出了嚴肅的警示。

"同妻"現象產生的社會與制度動因

( 一) 男尊女卑的性主體觀

自人類社會產生開始,性別區分現象便隨之而產生,以至於今日我們已經無法得知性別的區分是自然演進的結果還是人類構建而來。與性別區分同時產生的是性別歧視,我們甚至可以說性別歧視與 階級歧視、種族歧視共同構成了人類社會不平等現象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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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尊女卑從“天尊地卑”衍生而來

中國經歷了 2000 多年的漫長的封 建社會歷史時期,受封建社會男權社會觀浸淫,男尊女卑的性主體觀在中國人的性觀念裡作用根深蒂固。中國男尊女卑的性主體觀則是引發"同妻"現象產生的重要觀念性誘因。

( 二) 同性戀汙名化的性權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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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妻”往往與艾滋病聯繫起來

在我國的社會公共觀念中,同性戀具有一定的汙名化傾向。在很多人的潛意識裡,同性戀尤其是男同性戀與性變態、艾滋病、淫亂這些負面詞彙是包裹在一 起的。在這種社會意識擠壓之下,多數同性戀者並不敢於公開承認自己的同性戀身份,於是大量同性戀為獲得來自社會層面的身份認同,最終會選擇與異性步入婚姻關係。因此,我們可以說同性戀者在中國社會的汙名化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同妻"現象的產生。

( 三 ) "同妻"群體汙名化的公眾認知觀

同性戀群體在國人社會觀念中的汙名化附帶性地導致了"同妻"群體的汙名化。如同在社會公眾意識 中,男同性戀多與艾滋病、變態這些負面詞彙聯繫在一起一樣,"同妻"也因之而被部分社會公眾視為是艾 滋病等疾病的隱性攜帶者。

"同妻"受到的損害

(一)身心健康權遭受巨大損害

"同妻"群體所面臨的最大風險應當是身心健康的雙重風險。

第一,身體健康方面。"同妻"的丈夫,也就是男同性戀群體,由於性交方式的特殊性,是艾滋病等性病的高發群體。

第二,心理健康方面。如果說"同妻"所遭受的身體傷害是一個大概率事件,那麼她們所遭受的心理傷害則更是普遍性的。在當下中國,大多數人對待婚姻關係的態度還是比較傳統的,因此當"同妻"婚後發現自己的丈夫是一名同性戀時,其心理所遭受的巨大沖擊可以想象。

(二)同妻群體普遍承擔巨大的家庭壓力。

很多同妻受到來自丈夫的經常性虐待, 對於丈夫的侵犯權利的行為已經習慣性的退避和忍耐。很多時候雙方的父母也會出於某種目的為雙方的婚姻進行挽回和調和,在家庭的多方壓力,以及部分女性存在"一 女不二嫁"的舊觀念影響下,屈服於丈夫和家庭,選擇幫助丈夫隱瞞婚姻實情。

我國同妻問題處理中的法律盲點

(一)婚外同性關係的法律界定模糊

目前在我國的婚姻法中,未對已婚男性在婚外與同性保持同居或者伴侶關係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作出界定,且現行法律中無符合條件的可以在此情況下進行適用的規範和標準。

首先,婚外維持同性關係並不符合重婚的定性,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 但由於 我國尚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因此不可履行婚 姻登記手續的婚外同性關係不構成重婚行為,不可以用針對重婚罪的規制方式來處理婚外同性關係。

其次,不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定性,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 不以夫 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顯而易見婚外同性 關係不符合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行為的構成要件,即姘居對象為婚外異性。 因此亦不可以因此為理由提起離婚之訴。

最後,同妻婚姻亦不屬於可撤銷婚姻。 我國《婚姻法》第 11 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 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由此可知,可撤銷婚姻的法定原因是脅迫,這裡所稱的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 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 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但在同妻婚姻中,由於女性與其丈夫結婚時往往對 於丈夫的性向往往並不知曉, 因此均未違背其婚姻 締結時的真實意願,因此並不符合可撤銷婚姻的界定。

(二)提起離婚之訴舉證困難

前文論述中已知由於婚外異性關係在我國婚姻法中無明確界定,且不符合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故訴 訟離婚是同妻群體唯一可以擺脫婚姻困境的途徑。 而在離婚訴訟中,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受害人同妻一方需要負舉證義務,但在各種因素的影響下同妻群體的舉證存在困難,故法院往往無法做出有利於同妻群體的判決。

(三)離婚損害賠償於法無據

我國《婚姻法》46 條規定,因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前文已述 男性的婚外與同性同居的行為非屬重婚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制範圍, 因此此種行為儘管導致了女性權益極大程度上受到損失,但仍然不屬於法定的離婚時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同妻群 體依舊要依照正常的夫妻財產分割程序進行, 在很 大程度上無法保證同妻群體在結束婚姻關係之後的 生活水平,這也同時是許多同妻選擇忍耐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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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非原創,文章摘自景春蘭教授的《"同妻"權利保護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萬珂菲教授的《從羅洪玲案談我國同妻群體權益的保護》,本文僅用於和讀者分析"同妻"問題,不參與任何比賽與徵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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