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將孩子遺忘在車裡致死,卻起訴幼兒園獲賠償3.2萬,父親為什麼無罪?

花兒朵朵150183730


“監護人失職”該不該入罪,這不單純是一個法律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文化和社會問題。

在我們的文化傳統中,父母無不是愛孩子勝過愛自己,沒有哪個父母是不愛孩子的,沒有哪個父母願意讓孩子陷入不利,即便是因為家長的失職而造成的悲劇,人們在情理上也會予以理解,不願意讓家長再“雪上加霜”。所以在以往的案例當中,雖然大多數都是因為父母監護失職,但卻沒有一對父母遭受法律上的懲罰。

從我國的法律來講,目前尚沒有監護人失職的專門罪責,其實就是基於這種文化傳統和認知,“父母沒有絲毫主觀上的惡意”,成為了他們避責的擋箭牌。

回到湖南這起悲劇事件,在悲劇發生之後,父母的意識當中並沒有負罪感,他們第一時間做的是先去打幼兒園理賠。如果類似事件不是發生在中國,首先被逮起來的會是父母,然後由法院受理再追究各方責任。

從我個人觀點來看,這個“監護人失職”的法則,有和沒有沒有什麼差別,沒有父母會因為有這條律法的存在而更加在意孩子,因為他們本身就已經非常在意了。如果沒有這條律法,他們同樣也不會放鬆對孩子的注意力。因為父母之愛是法律左右不了的。


元芳有看法


看到這條新聞的的時候簡直不敢相信,孩子竟然能忘在車裡將近十個小時,活活被悶死。

真不知道這個家長是怎麼當的,送四歲的女兒去幼兒園,接了個電話玩了會兒微信後,就忘了女兒還沒下車,直接開車去工作,停在工作地點,徹底將孩子忘在車內,整整近10個小時。

孩子母親晚上去接女兒放學才發現女兒沒在幼兒園,這才慌了開始瘋狂尋找,最後在自家車子裡,找到了已經窒息身亡的女兒。這時的女兒,就躺在後排座椅下面,全身發紫,沒有了生命體徵。

說再多的話也挽回不了一個年幼的可愛天使,孩子沒去上學幼兒園卻沒有詢問一下孩子怎麼回事,這肯定是失職,要說沒有責任絕對不可能。

我小時候上學的時候生病,下大雨就沒去學校,忘記通知老師了。老師電話打不通冒著大雨騎自行車去了我家裡,看見我沒出意外才鬆了口氣回去,當時老師渾身都溼透了。幼兒園連最基本的通知詢問都做不到,擔責,賠償是應該的。
孩子父親疏忽造成孩子窒息死亡,本應該自責。但是孩子的父親完全沒有覺得自己錯了,將責任全推給了幼兒園。

自己親生的的孩子,才四歲,就算不送到老師手裡,最起碼也應該看著孩子從幼兒園進去在離開吧。竟然一點也不覺得後悔,不認為自己錯了,還一直推卸責任,真是無恥。這種噁心的人就應該判刑。

網上有人爆料說幼兒園給孩子家長打了三個電話沒人接,我不願意相信事真的。可是我還是會充滿惡意的猜想如果是真的,是孩子父親沒聽見電話響還是故意不接。。

送孩子上學,孩子沒下車,一點動靜都沒有,下車時看不見孩子?我不管怎麼想怎麼覺得不可思議。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

說句讓大家罵的話,現在的很多父母,根本就不配養孩子,連自己都整不明白,生下了孩子孩子也是受罪,還不如不生。幹什麼都要有資格證,為什麼做父母就不予要資格證,最後受苦的,總是孩子。

一個家長問孩子媽媽,孩子沒事吧?孩子媽媽回了兩個字:沒了。附上了一張孩子生前的照片,孩子媽媽想必是心碎了吧。

最後再提醒大家一下,要知道夏季溫度高,當車停在32℃的露天環境中時,車內溫度在10分鐘內可高達71℃!在這樣的環境裡待上一小會就能致命。千萬記得要自己檢查,不要鎖上車門,把孩子單獨留在車裡。

如果您有更多好的想法歡迎在評論區回覆交流。


等待晨曦r


從目前各個方面在網上公佈的情況來分析,這個4歲女孩在車內9個小時被悶死,的確存在諸多疑點:



第一、4歲的女孩被父親用私家車送到幼兒園門口,正常的情況是車多人多。此時,父親應該是車停下後,隨急就會叫孩子下車。然而,這個家長卻說是在玩手機、打電話。試問:幼兒園門口人多車多,這麼擁堵,允許你家長的車停那麼長時間讓你來打電話、玩手機嗎?真要是如此,後面的車就會不停地按喇叭催促你敢緊開車走的。所以說,這個家長究竟是在玩手機,還是有意不讓小孩下車,這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

第二、據被“悶亡”4歲女孩的父親講,他送女兒到幼兒園後,由於自己打電話就忘了叫女兒下車,緊接著就將車開到附近的修理廠去修車了。在修理廠辦完修理手續後就離開了修理廠。按說,修理廠修車是要檢查車輛狀況的,包括車廂裡面。可是,修車的師傅檢查車廂時,如果女孩真要是遺忘在車裡,難道會發現不了嗎?所以說,這是不是家長做了什麼手腳?或者說女孩根本就不在車裡面?

第三、據媒體的記者反映,當他們去採訪被“悶亡”4歲女孩的父母時,其神情非常淡定,沒有一點失去女兒後那種悲傷和痛苦的樣子,女孩的母親也沒有一句責怪丈夫不負責任之類的話語,給外人的感覺好像沒有發生什麼事情似的。所以說,這個情況也有質疑之處。

所以,對這些可疑之處,我建議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介入調查,並將這個4歲女孩在9小時裡的真相公佈於眾。如果查實是父母蓄意謀害自己的親生女兒,就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還4歲女孩一個公正的權利。

也正如4月11日《光明日報》的“光明時評”所說的那樣:將孩子遺忘在車內致死,父母沒有免罪金牌!


潤友


這個案件目前是雙方和解,幼兒園最後賠償加上3.2萬元,也不存在起訴幼兒園。

如光明日報發表時評文章“將孩子遺忘在車內致死,父母沒有免罪金牌”。如果僅僅是因為監護人的身份,就可以遊離於法律制裁之外,又如何發揮刑罰的震懾和教育作用,避免更多的類似悲劇發生呢?

我也是認可該觀點。造成孩子死亡,最悲傷,最痛苦的確實是作為孩子的父母,但是這個結果確是作為父母所造成。所以,父親因為自己的疏忽導致孩子死亡,不能僅僅以自責了事。據不完全統計,僅2015年,全國至少發生12起兒童被留車內事件,其中至少造成 5名孩子意外死亡,其中有9起發生在私家車內。

以下面的案件為例,因為發生學生遺忘在校車內導致死亡,校車司機或老師或園長都因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而受到刑事追責!而同樣的情形,若是發生在私家車,發生在孩子的家長身上,卻基本沒有被追責。顯然,這不管是在法律適用層面,還是對於兒童來說,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而就在該起事件中,從整個案件來看,作為父親是完全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也建議應當予以刑事追責,至於因為是父母原因而可能從輕減輕處罰,則依法處理即可。


葉律師


父親開車送女兒去幼兒園,因為打個電話,竟然不知道女兒有沒有下車?這可能是騙人的鬼話,最好查查他在這一時間段的通話記錄。按照以往的慣例,車子開到學校首先會打開車門讓孩子下車,既然你說因為打電話忘了開車門,那你把孩子重新載回去,孩子第一反應就是要問爸爸為什麼不讓她下車,4歲的孩子已經不小了,她明知道是去上學,為什麼爸爸不把車門打開呢?她必定有話說,要不然這個孩天生就有智障。

而在事故發生後監護人卻沒有一點傷痛的感覺,在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自己的責任,也沒有想到去修車鋪找麻煩,卻選擇直接去幼兒園訛錢,說不定早就預謀好了,這充分說明監護人早就有打算不想要這個孩子的想法,故意將孩子悶死在車中。

這個案例疑點還很多,說不定還不一定是悶死在車裡的,監護人說送完孩子就將車開去修理,修車最起碼要把車鑰匙交給修理人員,修理人員當時就會打開車門進行測試,看看哪裡有問題,會告知什麼時候來提車。

修理人員把車門打開的時候,也不難發現車內有沒有小孩,除非這個小孩在車內睡著了,想想看這可能嗎?要不然這孩子早就命喪黃厡只是用一件衣服蓋住罷了。

再說幼兒園有什麼責任?你是將孩送進校了,有目擊證人?還是將孩子交給幼兒園老師了?如果兩者都不成立,那與幼兒園什麼事呢?

這件事憑什麼監護人要與幼兒園私下裡解決呢?應當立即立案調查,找出真正的兇手,讓這個無辜的小生命死的瞑目些。



頁川木木1


雖然孩子父親現在應該是沉浸在悲痛和自責中,本不該傷口撒鹽。

可實在忍不住還得噴幾句。這個孩子的父親怎麼當的,一點都不稱職。

把孩子送到幼兒園門口,接了個電話以為孩子下車了。你自己覺得這樣說的過去嗎,你一沒看到小孩進園,二沒看到老師接到。

你就自認為完成了任務開車就走。別說孩子出事就算孩子沒出事,你這種送法你認為合適嗎?

一路把孩子帶了回去,居然一點都沒發覺,我可不可以認為你開的是大巴車。如果不是,你跟行屍走肉又有何區別。

一個活生生的孩子,想想心裡都痛。

你們居然不要臉的要求幼兒園賠償,雖然幼兒園很無辜,但他們出於道義還是賠償了。兩相比較,你越發令人不齒!


東嘮西叨


父親將4歲女兒遺忘在車內9小時致死。起訴幼兒園獲賠3.5萬元。

從發佈的情況看。是父親送女兒到幼兒園因為人車太擠沒有及時送女兒,恰是收到電話後急急忙忙離開幼兒園。又去了汽車維修廠家。結果,誰也沒有發現車子內的女孩子。造成女孩子在車內悶死。

這個女孩子是去幼兒園,為什麼女兒沒有問父親‘’我還沒有去幼兒園‘’的類似的一句話題。4歲的孩子懂自己是去幼兒園的,而父親開車離開幼兒園,會不問嗎?

一個被鎖在車子裡的女孩子,時間長了,沒有恐懼感嗎。沒有發生過任何動靜嗎。在汽車修理廠汽車修理停留有多長時間。修理工沒有發現車子裡任何動靜嗎。幼兒園什麼時間放學。這個做父親的一天干了什麼。為什麼9小時後才發現女兒死了。

幼兒園與該案有什麼關聯,法院為什麼判決要賠償3.5萬元。

這些問題文章沒有明確具體說明。所以,解開疑團需要說清楚問題。


天申3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的角度很好,類似因為父母的失職造成孩子意外死亡的事故中,經常見到孩子的父母追責的,卻很少見到父母因此擔責的。畢竟,在類似的事情裡,父母的責任才是最大的。

1,某小區內,三個孩子在景觀水池內嬉戲玩鬧時觸電身亡。當然,小區物業的責任跑不了。

2,湖南株洲,一名3歲的小男孩從私家車上溜下來,在過馬路時被一輛貨車瞬間碾壓身亡。事發時,男孩的父親卻在自己的車旁邊玩手機,根本沒有發現孩子下了車。當然,貨車車主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孩子游泳時溺亡,媽媽卻在旁邊玩手機。當然,游泳池方面也得承擔賠償責任。

4,父母在某小區高層做裝修,奶奶帶著孩子去送工具,一不留神,孩子從沒有安裝玻璃的窗戶跌落。當然,戶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問題中的案例,父親粗心大意將女兒遺忘,反鎖在車內8個多小時,致其死亡。做父親的顯然有著最主要的責任,可是,他卻向幼兒園索賠,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幼兒園方面賠償3.2萬元。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幼兒園方面的確存在管理失職的責任,就像之前的那些案例一樣,存在責任的都做了賠償,不過,責任最大的孩子監護人到底需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呢?孩子父親的行為算不算過失致人死亡呢?

我們可以先看看法律上對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定義,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個人理解,這位父親的行為顯然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描述,他就是因為疏忽大意而造成了孩子的死亡。將孩子遺留在車裡,鎖門離開,最終導致孩子死亡,顯然是存在因果關係的。

不過,一般這種情況都會被認定為意外事件。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此類悲劇發生,一般孩子的父母都是最心痛的,只要沒有證據證明父母知道後果而放任或者疏忽,一般都會按照意外事件來對待,所以很少有父母被追責的。

這裡要講一講國外的案例。

美國法律中規定,監護人必須時時刻刻對兒童安全負責,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不能例外。以前看到過一篇文章,是講紐約一名婦女讓9歲大的女兒在家裡照顧2歲大的兒子,結果兒子突發哮喘病,女兒打電話報了警。等救護車趕到之後,發現孩子已經死亡,警方逮捕了母親,並剝奪了母親對9歲女兒的監護權。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有時候,我們也得用法律來加強父母的責任感。


夜雨如書


現在這個社會訛詐已經形成了風氣,無論什麼事情,只要受到傷害就要挖空心思地尋找各種客觀理由,對周邊一切人或物權單位進行訛詐,完全不考慮自身的內在原因,這種現象長此以往,將會造成社會公共道德環境和社會風氣嚴重敗壞,將泯滅公民的善良和同情心,形成一個誣賴社會,也必將承受社會冷漠無情的惡果。送與不送孩子去幼兒園是家長的選擇,把小孩送到了幼兒園,幼兒園就負有監護的責任,沒有送到幼兒園,幼兒園應該沒有強制必須送來的責任,憑什麼追究幼兒園的考勤責任?考勤只不過是事後的憑證,如果按照此案的邏輯推斷,學校的學生沒來上學、工廠的員工沒來上班出現的問題,是不是也應該學校和工廠負責呢?


喜鵲映像


剛我們電臺才在討論這件事,本人覺得現在的法律太助長“垃圾人”。對於這位父親的行為,我是不能理解,什麼電話不能當著一位幼兒園孩子面接?是涉及商業秘密還是個人隱私?接完電話這位父親居然忘了送孩子上幼兒園,這電話到底說了什麼,才能導致這樣的狀況?幼兒園孩子坐後排,為什麼不配兒童椅?如果配有兒童椅,這父親還會忘記坐在裡面的孩子嗎?這父親到底是故意把孩子鎖在車裡,還是大意忘記了?這值得深究。萬一他重男輕女,故意把孩子“忘在”車裡,就不是意外,而是故意殺人啦。這些都不是簡單地說大意就可以解釋和推脫的,而這父親居然還有臉去告學校,真的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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