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出差的高鐵票能抵扣嗎?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

4月2日出差的高鐵票能抵扣嗎?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

我公司位於北京,某員工3月28日乘高鐵出差至山東,4月2日返程,取得了註明該員工身份信息、乘車日期分別為3月28日和4月2日的兩張高鐵車票。請問我公司可以將上述旅客運輸費用納入抵扣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 ”)規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鐵車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月28日的高鐵車票則不能計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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