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槍、暴力討債……柳州公開宣判16人涉惡勢力集團案件,主犯獲刑九年!

非法持槍、暴力討債……柳州公開宣判16人涉惡勢力集團案件,主犯獲刑九年!

4月16日,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對韋某亮等16人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韋某亮、梧某橋兩人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及八年,其餘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此案件是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城中法院審結的首起涉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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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前後,被告人韋某亮、梧某橋、梧某南、韋某鋒及龍某經商議後共同出資成立帝州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韋某亮,工商登記股東為韋某亮、被告人董某勇。帝州公司以替他人追債為主業,並先後吸收被告人譚某榮、霍某榜、韋某漢等12人為成員,採用暴力相威脅、聚眾造勢、滋擾、糾纏、噴油漆等方式在柳州市範圍內向多名被害人追討債務,從而形成以韋某亮、梧某橋為首要分子,以譚某榮、霍某榜、韋某漢等12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以從追回的債務中收取20%至30%的佣金以及向部分被害人強行索要“茶水費”“好處費”等為經濟來源,扣除部分用於公司日常開支後,餘款主要由韋某亮分配給參與追債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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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被告人董某勇通過網絡先後向他人購買了氣槍2支以及鉛彈等,並藏匿於其住處內。經柳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這兩支氣槍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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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法院審理後認為

● 被告人韋某亮等16人採用以暴力相威脅、聚眾造勢、滋擾、糾纏、噴油漆等方式向被害人追討債務,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董某勇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定,非法持有兩支氣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 被告人韋某亮、梧某橋等16人糾集在一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 被告人韋某亮、梧某橋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 被告人譚某榮、霍某榜、韋某漢、藍某建、吳某安、黃某晨、廖某爐、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董某勇、梧某南、韋某鋒、羅某科、韋某鵬、廖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 董某勇一人犯數罪,且系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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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 被告人韋某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 被告人梧某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其餘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

● 其中被告人董某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假釋,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零四天,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 同時責令16名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退賠,並追繳16名被告人的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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