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訊】一名律師成“套路貸”幫凶被判刑!上海高院釋放“嚴懲”信號

【案讯】一名律师成“套路贷”帮凶被判刑!上海高院释放“严惩”信号

明明一分錢沒借給被害人,放貸人勒索一名被害人4萬元未果後,在一名律師的幫助下,以虛構被害人借款25萬元且未歸還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償還本金25萬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萬元財產。

今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市高院副院長黃祥青通報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的有關情況,其中披露一名律師參與犯罪團伙實施“套路貸”的犯罪事實。他說:“該律師毫無法律觀念,提供虛假證據,藐視法律,欺騙法庭,極大破壞司法公信力。”

當天,寶山、靜安、奉賢法院分別對這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分別判處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並處三十四萬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及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其中,對為首者、起意者、策劃者及積極參與者,法院依法給予嚴厲打擊,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處刑罰十年以上,最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六年。

【案讯】一名律师成“套路贷”帮凶被判刑!上海高院释放“严惩”信号

律師參與“套路貸”犯罪

2016年3月,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俞果等人註冊成立上海衡燊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燊公司),從事高利貸業務,由俞果擔任法定代表人,約定陳寅崗、韓世平、魏偉斌各抽取盈利30%作為提成,俞果抽取盈利10%作為提成;被告人朱敏、徐文正、葛冬亮作為業務員按月領取工資報酬。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呂某來到衡燊公司欲借款15萬元,寫下25萬元的借條。陳寅崗、韓世平等人在發現呂某隱瞞房屋已有抵押的情況後並未放款,朱敏、徐文正還對呂某實施毆打;當晚被告人陳寅崗、韓世平、朱敏、俞果、魏偉斌、徐文正經共同商議後,由朱敏和韓世平通過電話向呂某勒索錢款4萬元未果。2016年6月27日,執業律師曹一帆接受陳寅崗、俞果等人委託,以虛構的呂某借得25萬元且未歸還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償還本金25萬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萬元財產,後曹一帆在得知陳寅崗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及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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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起案件中,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來到衡燊公司實際借款28.8萬元,但寫下70萬元的借條並訂立《個人借款合同》。後姜在次月歸還了2萬元。2016年6月27日,律師曹一帆在接受陳寅崗、俞果等人委託後,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萬元的事實,向法院起訴並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償還本金70萬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凍結、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萬元。後曹一帆在得知陳寅崗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申請撤訴及解除保全。

被告人陳寅崗等人被法院判處十六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而律師曹一帆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六萬元。

就上述兩起有律師參與的涉“套路貸”犯罪案件,市高院副院長黃祥青在新聞發佈會上說,“我們都有這樣的常識,在國外的法庭上,律師向法庭說的每一句話,開口之前,都要對法律宣誓,宣誓自己的誠信,宣誓說出的每一句話都是實話。但是,這些人(指本案律師)毫無法律觀念,提供虛假證據,完全信口雌黃,在法庭上展開訴訟活動。由於他事先經過策劃,從當天法院的審理情況來看,很難看出他的破綻。這個案子中該律師藐視法律,欺騙法庭,極大破壞司法公信力。”

只拿5000元損失一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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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公佈的案例中,寶山法院審理的瞿某等詐騙案就綜合運用了上述“套路”。該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誘騙其借款4萬元。之後,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杭某當場取現12萬元還給瞿某,餘下3.5萬元交給傅某等作為中介費,自己實際只拿到5000元。

7個月後,瞿某等人以上述16萬元借款已“利滾利”達90萬元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轉而又以抵押名下房產借新貸還舊貸,誘騙杭某從家中偷出房產證,並帶杭某至本市某房產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60萬元的價格將價值194萬元的房產過戶給馬某。

在此期間,瞿某還先後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某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後杭某均全部取現交還給瞿某。

瞿某在杭某收到馬某的房款後,讓杭某先後匯款5.2萬元、90萬元給他,由此讓杭還清欠款。後該房產被馬某以182.5萬元的價格銷售給楊某,楊某付清全款。

寶山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二十六萬元;判處作為中間人、同夥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十二萬至七萬不等;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套路貸”不同於一般高利貸

【案讯】一名律师成“套路贷”帮凶被判刑!上海高院释放“严惩”信号

據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長段守亮介紹,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為目的不同。

“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

(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

(2)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故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

(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

“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

“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上海高院釋放“嚴懲”信號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今後,上海法院將在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的思想指導下,用準、用足、用好法律,確保在法律上嚴懲,在經濟上重罰。”黃祥青說。

據黃祥青介紹,上海法院將在四個方面進行“從嚴”懲治。

第一,定罪上從嚴。“套路貸”犯罪的本質特徵是犯罪分子非法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於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採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徵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對於“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第二,犯罪數額認定上從嚴。在“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納入犯罪數額予以認定。除了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第三,犯罪組織認定上從嚴。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第四,量刑上從嚴。對於“套路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團伙中的主犯,依法從重處罰。對於有財產刑規定的,加大財產刑的判罰力度,對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以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條件。對於一般參與的從犯,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區別於首要分子和主犯,從輕處罰。

據悉,“套路貸”犯罪案件屬於新類型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較多,處理難度較大。上海高院對“套路貸”犯罪法律適用中的疑難爭議問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並於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發了《關於加大審判工作力度 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認識“套路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真把握“套路貸”犯罪的主要特徵,準確界定“套路貸”犯罪的性質,正確認定“套路貸”的犯罪數額,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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