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19-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8)粤03民初4103号及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粤03民初4103号案被告,并对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向原告支付《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差额补足款项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其投资收益。

(3)判令原告支付因实现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4)判令其余被告依据各自签订的《保证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由:

2016年8月10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与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签署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华融信托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亿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3亿元。

2016年8月26日,华融信托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签订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华融信托在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2.5亿元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深圳锦云合伙企业,转让价款为2.5亿元,转让后华融信托持有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份额。

为了保障合法权益,华融信托与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同时,对于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在《差额补足协议》中的履行,华融信托分别与其他保证人等签订保证协议。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若干违约事件。出现违约情形后,触发了信托终止的情形,华融信托提前终止与华融广东分公司签订的信托,向华融广东分公司分配了财产,其中华融信托依据《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差额补足协议》等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都转移至华融广东分公司。因此,华融广东分公司有权依据《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要求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2018年8月2日,中超控股向华融信托出具《担保函》,为确保《差额补足协议》的履行,中超控股同意为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如期、足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案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为华融广东分公司,被告为深圳锦云合伙企业、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2019年2月14日华融广东分公司将公司追加为被告要求为深圳锦云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9年2月14日华融广东分公司将公司追加为被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7月15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2019年7月16日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经自查,公司公章用印记录台账未发现该《担保函》的用印登记及审批记录并询问了时任公司董事(俞雷、张乃明、方亚林、韦长英、朱志宏)、监事(盛海良、吴鸣良、刘保记)、高级管理人员(张乃明、肖誉、霍振平、罗文昂),均不知悉上述担保事项;公司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询问时任董事(黄锦光、黄润明)、监事(郑炳俊、肖润华、肖润敏、姚军)、高级管理人员(黄润楷、陈跃新),均未得到回复。

(2)经自查,该担保事项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3)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五、风险提示:

1、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最终需以审理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2、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当事方的法律责任。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进一步取得更具体的证据材料,积极应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

2、《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