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李青梅訴被告焦海龍、焦和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8)豫0581民初3211號民事判決:被告焦海龍、焦和蘋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青梅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焦海龍、焦和蘋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李青梅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焦海龍、焦和蘋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姚村鎮焦家屯村焦海龍、焦和蘋,速來林州法院履行判決義務](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失信被執行人:焦海龍
性別:男
年齡:46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209208038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姚村鎮焦家屯村向陽區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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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焦和蘋
性別:女
年齡:45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310308025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姚村鎮焦家屯村向陽區249號
立案時間:2018年9月25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2437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8)豫0581民初3211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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