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好人之星候选人:夏津 王保虎

德州好人之星候选人:夏津 王保虎

王保虎同志,现年31岁,公诉科干警。他在2013年通过全省检察系统统一招录考试进入了夏津县检察院工作。从事检察工作以来,在公诉科工作至今。虽然他只是众多检察干警中平凡的一员,但他深爱着检察工作,用真诚、责任书写着平凡而又光彩的人生,多年来他关心集体、关爱同事,做好领导的帮手,做到同志们的榜样,以工作严谨,爱岗敬业的工作态度赢得了领导、同志们和群众的信赖。被评为县检察院2018年度工作标兵。

勤学善思终成业务能手

2014年进入检察系统后,他面对新的岗位、新的业务,知道自己除了需要必要的法律业务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要尽快学习运用相关办案软件系统运用的知识。上班之余,他通过看书学习、参加培训活动、向老同志虚心求教、在实践中摸索积累等多种方式,从掌握知识内容到实践操作,从开具法律文书到公文写作,像海绵一样不停吸收储存着各种知识,不断地提高着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在学习中做到了学有所思,学有所感,学有所获,为新形势下的检察业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成为了大家公认的“业务通”和“多面手”。作为一名公诉人,其职责、身份和使命都要求不仅具有精湛的业务能力,更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在办理发回重审的黄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中,针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及挪用公款罪是否成立这两个情况,他梳理出的证据存在问题与侦查人员进行深入、耐心的交流,引导下一步的侦查方向,使证据链条得以完善,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抗诉意见,对挪用公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对立功的情节予以否定,重新作出判决。

默默工作从不“讨价还价”

参加工作以来他总是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每一项工作,力图把工作做实、做细、做扎实,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每一个任务,勤勤恳恳,从不“讨价还价”,也不“挑肥拣瘦”。2015年在办理赵某集资诈骗案中,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成立合作社之前己欠有大量债务,其成立合作社后没有按营业执照内容进行经营,而是大量吸收存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无疑。但该案中涉及的业务经理和代办员是否明知赵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明知合作社未经金融机构许可吸收存款等相关证据没有细化,在各涉案人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涉嫌罪名。为准确指控犯罪,他积极引导侦查,制作长达五页的补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加大询问和取证力度,针对业务经理和代办员在合作社任职的途径、领取提成的计算方法和性质、吸收存款的业务权限、宣传方式、参与吸收数额等进行补证。经两次退查,公安机关补查卷宗三册,形成材料五十余份,最终查明八名业务经理和代办员系通过赵某某的虚假宣传、参观赵某某声称自己经营的牛场等欺骗方式而认为合作社具有经济实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目的是为本人获得提成报酬,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经查实八名涉案人参与或直接吸收存款均在20万元以上,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补充起诉八人,彰显了法律威严,维护了群众利益。

王保虎同志不墨守成规,敢于尝试的精神在他身上有着深刻的体现。在办理赵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中,被告人提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在被害人系智障妇女,不能完全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他提取了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表、并取得了和赵某同监室的其他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不存在违法行为。经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意见,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没有豪言壮语,不一定要丰功伟业,有的只是一如既往、不计得失、冲锋在前、任劳任怨,他用自己的努力付出,践行着自己的工作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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