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岷縣公安局查處1起公然侮辱他人案,處理違法行為人2名。
4月6日凌晨1時許,岷縣西江鎮某村村民趙某和石某二人因抱怨村社幹部未給其修建田間小路一事,酒後在某微信群內通過發送語音的方式公然辱罵村社幹部長達3小時之久,此行為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辦案民警將趙某和石某依法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詢問,趙某和石某對其在微信群公然辱罵村社幹部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違法行為人趙某和石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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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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