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網購“那些事”,你中招了嗎?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平安閩侯

共創和諧社會

<table><tbody>【關注】網購“那些事”,你中招了嗎?

近日,閩侯法院民二庭法官前往江夏學院法學院進行“忠誠保平安,利劍除黑惡——法官來說網購‘那些事’”宣傳活動。


/<tbody>/<table>【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活動中,法官通過實務案例剖析

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

讓近200名學子受益良多

取得良好的效果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有事沒事,淘!淘!淘!

我不差錢,買!買!買!

寶貝到手,悔!悔!悔!

隨著互聯網的蓬勃發展

支付寶、微信和雲支付等支付方式的改變

致使網絡電商不斷壯大

使得網絡購物十分便利

但“剁手”後,也是幾家歡喜幾家愁

不少人稍不留神就掉進網購陷阱

關於網購的“那些事”

閩侯法院教你如何不中招

讓你安心購

!!!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知識點

1

對不合法格式條款說“不”

小王通過某網絡交易平臺,購買了該網絡交易平臺掛賣的一部手機。小王付款後,該網絡交易平臺客服致電小王稱:“由於公司失誤在網站上把價格登錯,將不予發貨,請見諒”。雙方協商未果,小王訴至法院,要求網絡交易平臺賠償損失。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庭審中,網絡交易平臺辯稱,網站與用戶在《註冊協議》約定,只有平臺將手機從倉庫實際向消費者發出時,雙方合同才成立。此前,網站信息只是發出的買賣意向,買家下單付款是對網站發出的要約,網站與小王之間的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違約問題。

最終法院支持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電商對格式條款有提示解釋義務

本案的焦點在於網絡交易平臺對格式條款的不當使用。該網絡交易平臺《註冊協議》是沒有與用戶協商的、預先設定的、不允許客戶對其內容作出變更的格式條款。這一條款賦予了網絡交易平臺單方決定是否發貨的權利,對消費者基於一般的消費習慣所認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變,但是網絡交易平臺沒有對此作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沒有有效提醒消費者要注意該項特別約定。網絡交易平臺制定的格式條款,排除了自身不予發貨的違約責任,是不合法的格式條款。因此,小王與網絡交易平臺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賣方拒不交付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網購中,類似的格式條款隨處可見,“特價產品,售出不退”“預售商品不接受7天無理由退貨”“贈品不提供三包服務”等等。這類格式條款排除了經營者法定義務,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不合法的格式條款。對這類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消費者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大膽說“不!”。

知識點

2

糾紛起訴時找準管轄法院

小李在某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金屬飾品,銷售頁面及飾品標籤載明材質鉑金。小李留下的收貨地址為A地,確於A地收到貨物快遞,拆開包裹驗貨後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並交由專業鑑定中心進行鑑定,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意見為所測金屬飾品不含鉑金成分,小李遂向A地法院進行起訴。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答辯期間,該網絡交易平臺向法院提交管轄異議申請,根據小李在網絡交易平臺申請註冊會員時簽訂的章程中,有關於約定管轄的規定,並進行加粗標註,因此小李對網絡購物引起的糾紛訴訟應當由網絡交易平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經審查,沒有支持被告網絡交易平臺的管轄異議申請。

法官說法

電商應對約定管轄盡提示義務

本案中就糾紛管轄的格式條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適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本案中,網絡交易平臺以小李註冊會員簽訂的章程中存在約定管轄條款,並加粗提示註冊申請人注意為由抗辯。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網絡交易平臺在與小李實際交易時已經就管轄條款盡到足夠的提醒義務,法院沒有支持被告管轄異議。因此,若使約定管轄的格式條款對消費者發生效力,僅在消費者註冊會員時提示是不夠的,應當在交易過程中提示消費者此類格式條款。

知識點

3

電商宣傳不實被判退一賠三

小張從某網絡交易平臺下單購買某品牌打印機一臺。次日,該平臺向小張發送電子發票。涉案商品宣傳網頁載明:打印機連接方式無線、USB、移動APP。實際使用中,涉案打印機連接方式僅有USB一種。小張與該平臺協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一賠三。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庭審中,該平臺答辯稱:產品系人為失誤標錯,屬於錯誤的意思表示,並非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足以使消費者作出錯誤認識與判斷,應當以常識和謹慎義務為判斷標準,網絡交易平臺並無欺詐行為。

最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網購宣傳信息應真實準確

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本案中,涉案打印機連接功能僅有USB一種而非宣傳的三種功能,商品實物與宣傳信息嚴重不符合,且打印機連接方式是其基本功能使用的重要參數,對消費者購買產生重要影響。經營者的不實宣傳已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經營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知識點

4

網購時應注意保存證據

小李在某網絡交易平臺某電商處購買傢俱,稱購買訂單尾號為047、048的傢俱。小李在組裝傢俱時發現傢俱部件變形。後小李將傢俱送至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意見顯示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雙方協商未果,小李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款退貨並主張價款三倍賠償。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法院經審理查明,訂單尾號047產品對應鑑定意見顯示產品不合格,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法院對解除合同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於訂單尾號048產品,小李僅提供照片一張,無其他證據證明質量問題,無法證明合同目的實現,故法院沒有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依據證據劃分雙方責任分配

消費者應當做好風險防範,接收商品注意核對實物信息,應當注意保存交易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本案中,小李應當證明所購買的實物為被告所銷售且商品質量存在問題,這是小李要求懲罰性賠償的前提。小李通過鑑定意見證明訂單尾號047產品質量存在問題且合同履行不能而未能提供證據訂單尾號048產品合同履行不能,因此法院判決解除047號訂單,駁回解除048號訂單的訴訟請求。

此外,在網絡消費維權中,消費者應當注意保存證據,宣傳網頁的截圖、及時與賣家溝通並保留記錄、發票和物流單都是維權的有力證據,消費者在購物時應當注意保存這些信息和票據。另外需要說明的是,電子數據可變性、可偽造性較大,若消費者提交網頁等網絡數據作為證據,最好還是經過公證,證據證明力更強。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最後,閩侯法院還要提醒剁手黨們

在享受購物的樂趣外

要擦亮自己的眼睛,謹防各種網購風險

萬一遇到了不良商家

一定要注意保存證據

大膽的拿起法律武器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关注】网购“那些事”,你中招了吗?

> > > 你 可 能 還 想 看 < < <

【關注】屢屢被曝光!套路貸為什麼還能騙到人?

來源 | 閩侯法院

編輯 | 《法制日報》福建新媒體中心

長按一鍵關注平安閩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