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隱隱於公司,隱名股東你“隱”好了嗎?


大隱隱於公司,隱名股東你“隱”好了嗎?

古人云“小隱隱於野,中隱隱於市,大隱隱於朝”,這是於人生處世而言;於經商創業而言,則該是“大隱隱於公司”。

追逐利益是資本的天然屬性,隨著大家的日子越過越好,很多人的手頭都有了閒置資金。很多有“資源”及“想法”之士,並不滿足於將資金存放於僅能收取微薄的利息的銀行,或將資金投放於自己難以掌控、預測的股市,而是進行創業,自己當老闆。

但是,礙於特殊“身份”或保護個人“隱私”等原因,很多人並不願意將自己的姓名顯示在工商登記信息中,弄得讓天下人皆知自己是老闆。簡單的說,不將姓名登記在工商檔案,而實際當老闆的人,就是所謂的“隱名股東”。

本文將告訴讀者 如何做好有限公司的“隱名股東”,從而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一、隱名的常見誘因

(一)身份原因:例如從事公務員、教師等工作的人員,該類人員如從事經商,則可能受到組織的處罰從而面臨失去“身份”的風險。

(二)規避有關規定:例如有限公司股東以50人為上限。

(三)規避競業禁止:例如某人在A公司擔任董事,而欲投資與所任職公司具有競爭關係的B公司。

(四)股權激勵需要:即因股權激勵需要而導致代持股。

(五)偷懶:因居住距離遠等原因而不願意到登記部門辦理簽字手續。

二、隱名的常見類型

無論是何種原因產生的隱名,均是通過二種方式實現隱名的,即自然人代持與機構代持。

(一)自然人代持:即由自然人代為持有其他自然人或機構的股權,通常,如因身份原因、規避競業禁止等原因導致自然人代持的情形較多。而在選擇自然人時,則多選擇自己的“親信”進行顯名。

(二)機構代持:即由公司、合夥企業、職工持股會等機構進行股權代持。此種代持經常是因規避強制性規定(例如突破公司人數限制)、股權激勵等原因而產生。

三、隱名的潛在風險

無論是從國家的規定來看,還是從商業交易習慣、安全的角度而言,都是不鼓勵股東隱名的,即應“以顯名為基本原則,以隱名為例外情形”。隱名在實現了個人隱私保護的同時,也給交易增加了不確定性,增加了被矇在鼓裡一方的交易風險。所以,既然選擇隱名,法律便讓選擇隱名者承擔隱名可能導致的不便和風險。

以下是隱名的常見風險:

(一)難以顯名的風險:選擇隱名者應當首先意識到,如果後期自己想名正言順的當股東,即將自己的名字記載在工商檔案中,則需要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才可,否則無法“顯名”。

(二)難以享有預期權利的風險:選擇隱名者應當意識到,自己作為隱名股東可能無法主張股東應享有的分紅權、表決權、知情權、經營管理權等權利。

(三)股權被不當處置的風險:即面上的股東未經隱名者同意即將股權用於質押,或私自轉讓股權,或用股權進行投資,或因面上股東自身的其他原因導致股權被有權機構查封、執行等。

四、隱名潛在風險的防範

風險即不確定性,凡是風險,均應有面對的招。對於選擇隱名的“隱者”,筆者建議可從如下幾點進行風險防範。

(一)謹慎選擇代持人(顯名者):綜觀隱名股東有關的糾紛,往往均是由於顯名者“不聽話”所導致。所以,在選擇代持人之初,即應當選擇具有高度信賴關係或利益捆綁關係的人作為顯名人,這樣可以降低日後“反水”的風險。

(二)謹慎簽訂股權代持文件:僅靠“君子協議”在多變的現代社會已經不可行,很大程度上,隱名者均需要通過股權代持文件的約定對顯名者進行控制,從而保障自身的權益。在股權代持文件中對日後行權進行周密的安排,並適當安排顯名者的違約責任,提高其“反水”成本,是隱名者的不二選擇。

(三)不碰法律紅線:我國現在的法律是允許有限公司存在隱名股東的,但是,隱名者應當意識到,儘管簽訂了股權代持的有關文件,該類文件仍然存在被認定為“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風險。

(四)參與公司經營:實際上是否參與公司經營,以及公司其他股東是否知曉隱名股東的存在,是司法實踐中認定該隱名者是否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是故筆者建議,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隱名者也可以積極參與公司有關經營事務的處理並留下有關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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