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公司的錢還沒給清。現公司迴應:離職了剩下的錢就沒有不給了。請問怎麼維權?

X夕628


你們這公司真的好無恥啊,員工離職了剩下的工資就不給了,哪有這麼便宜的事。沒什麼好商量的,告它,去勞動局告。

聽我的,只要你去告公司,一告一個準,你必然勝訴。因為法律規定員工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的時候,公司就應該一次性結清工資。現在你早已經離職了,公司卻不想給你結清剩餘工資,反而想對你賴賬,這明顯是違法的行為,勞動部門有責任管理此事。再者,你的這個案子其實很簡單,可能根本不用勞動局受理,就是他們的工作人員給公司打個電話就可以解決的,所以你要趕緊行動起來。

不過,你還是要準備好必要的維權證據,萬一公司跟你糾纏,勞動局又要你提供證據,你必須要有拿得出手的東西。但考慮到你已經離職了,手上留存的有關公司的東西不多,如果有合同最好。如果沒有合同,那麼你可以去銀行打印工資發放流水記錄、你跟公司交涉工資事情的相關視聽資料(比如電話錄音、短信、微信聊天或者郵件信息),你也可以再找兩個以上的同事做證人證言。另外,有一些證據屬於公司掌握的,如果投訴的話,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比如你的入職登記表,考勤記錄,你的離職手續表單,你在公司期間領取工資時在財務的工資領取簽名冊。表面上看起來你沒有多少證據,其實你好好的準備一番,結合自己手上的證據和公司掌握的證據,肯定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說實在的,你提供了勞動,走了正常的離職手續,公司竟然不想給你結清離職工資,想直接給你抹掉,該做法不可理喻,實在讓人無法接受,所以必須維權。同時,你看公司還有沒有其他的違法行為,你如果可以用得上,可以一併維權,順便讓公司多出一些錢。事情往往都很奇妙的,有的公司越是想佔員工的便宜,到最後不僅便宜沒有佔到,還賠的更多,這也許就是報應吧。


Sir聊HR


如果你正當辦理了離職手續,公司拒絕發放你的剩餘工資,是違反勞動法的。

請你先熟悉一下有關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據內容可以確認:你的情況屬於用人單位犯了剋扣,停發,少發工資行為。你享有特別解除權可以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我建議:

一,爭取和單位人事部門或老闆進行協商解決。

二,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維權,由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

三,諮詢律師事務所,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直接到法院起訴老闆。

我在私人企業幹管理工作多年,見識過很多這種情況的處,勸誡你一定不要用過激的行為去處理。

很多私人企業的老闆和當地有關部門的關係好,你的維權過程要做好長期的心理準備。有律師的幫助最好。

我是滴水之恩,請多指點關注


滴水之恩666


一、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

公司不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以及按照拖欠工資的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二、直接申請仲裁。

1.你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

2.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3.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 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4.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5.單位違法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建議及時蒐集相關的證據,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義務。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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