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三)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三)

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三)

(2017年1月5日經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六條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旅遊、文物、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國家和本省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依法編制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任務、治理措施等內容,劃定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的範圍,按照技術規範要求繪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分區規劃圖,並向社會公佈。總體規劃可以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按照規定程序予以修訂或者對分區規劃範圍作出調整。

秦嶺範圍內設區的市根據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設區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可以嚴於本條例有關區域劃分標準具體劃定保護範圍,報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依法納入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縣(市、區)依據省、設區的市規劃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

編制、修訂或者調整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按照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確定的分區規劃,設置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的保護標誌、標牌、界樁。

第十七條秦嶺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涉及秦嶺的各類區域規劃、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並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逐步實行多規合一。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以及按照專項規劃進行的資源開發等建設項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專項規劃,應當經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專項規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可以責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下列區域應當劃為禁止開發區,不得進行與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嚴格依法予以保護:

(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

(二)飲用水水源地的一級和二級保護區;

(三)秦嶺山系主樑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區域;

(四)自然保護區實驗區中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第十九條下列區域,除城鄉規劃區外,應當劃為限制開發區,在保障生態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進行生態恢復、適度生態旅遊、實施國家確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國防戰略建設項目:

(一)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種質資源保護區、重要溼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准保護區;

(二)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植物園、國有天然林分佈區以及重要水庫、湖泊;

(三)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然文化遺存;

(四)禁止開發區以外,山體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間的區域。

第二十條秦嶺範圍內除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以外的區域,為適度開發區。

在適度開發區內進行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秦嶺產業發展政策,制定限制開發區、適度開發區產業准入負面清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准入負面清單的要求,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第二十二條因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或者防災避險、搶險救災需要,確需對秦嶺相關區域採取封閉措施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臨時封閉措施,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向社會公佈。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三)

編輯:千陽宣傳(交流QQ:42966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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