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212)超級有用的業委會10問

居住美好生活(212)超級有用的業委會10問

問:業委會合法不合法由誰認定?

《物權法》、《物業管理條理》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在程序和實體上有明確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是否合法首先是業務指導管理部門有權認定。

業務指導部門主要是對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時,如業委會的產生不符合《物權法》、《物業管理條理》的程序規定,備案材料存在缺項,可以不予備案予以否定。

如少數業主對已經備案的業委會合法性存質疑,是否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要求備案部門對備案材料進行實質審查,目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業主權利課堂認為不可以,但業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以業委會產生不合法為由,要求備案部門撤銷備案,實體審查由法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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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誰有權撤銷業委會?

此問題跟第1題本質上是一個問題,只有不合法才存在撤銷的問題。

但從撤銷權的主體來論,無論是備案部門還是法院都無權主動發起,只有業主才能發起。

問:業委會備案,與工商經營及其他社會組織備案,有什麼不同?

業委會本身不是法人也不是具有訴訟權利的其他社會組織,法律法規對其定位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工作,所以其不能向經營性組織一樣在工商部門備案,也不能象其他社會組織一樣向民政部門備案,而是向履行物業監管職能的政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賦予其訴權,因為業委會可以從事與本小區物業管理相關的工作,所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釋中賦予了業委會在物業合同糾紛中的訴權。

問:業委會選舉與其他選舉有什麼區別?

一般選舉都是政治性的選舉,業委會選舉其實是業主選舉管理共有財產的代表人。

從這個意義上講,上海劉生敏先生的“三等於”理論,部分是正確的,之所以受到很多人的批評是因為,“三等於模式”將小區共有財產管理與公司財產經營混為一談,公司的財產歸公司獨立所有,不是股東共有,小區共有財產是業主共有,這就是業委會選舉與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的不同之處,董事會不僅有管理權,而且有經營權。

業委會僅僅是管理,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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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業委會不合法的後果是什麼?

業委會不合法意味著不能備案,或備案被撤銷,不能行使業主大會的訴權,不能在銀行開戶,最嚴重的後果是不能管理小區事務。

因為不合法與不備案不是一回事,不備案並不代表不合法,沒有備案的業委會,只要業主大會授權,其訴權會受到保護,能合法地行使諸如選(解)聘物業公司,監督物業管理等事務。

問:業主捐款誰有權利主張撤回?什麼情況下可撤回?

一般情況下,業主的捐款只要捐出去了就不能主張撤回,如果還沒有捐出去,隨時可以撤回。

如果接受捐款的人做出不害於捐款人的行為的,捐款人可以要求撤回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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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誰有權利主張撤消業主委託權?什麼情況下可撤消 ?

只有委託的業主才有權撤銷委託,委託是隨時可以撤銷的,但撤銷之前受託人的行為其後果由委託人承擔。

問:簽寫的委託書、表決票、選票,誰有權利主張查證辨偽?

除了備案機關、司法機關之外,就是委託人、填寫表決票,選票的業主本人可以查證。

其他業主,無權查證其他人業主的委託書、表決票、選票。

如果存疑可以要求備案機關或提起撤銷之訴請求人民法院查證。

問:誰有權利查閱捐款帳目和要求公開捐款帳目?

業委會一切財產都屬於全體業主,包括接收的捐款,業主有權查閱捐款的使用,有權要求公開捐款賬目。

如果捐款人以此為捐款條件,也可以查閱。

問:業委會是否合法誰有權利審查?

本題與第1題其實是一個問題,業委會是否合法,應當是人民法院應業主的請求,依照《物權法》、《物業管理管理條理》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目前備案機關審查的行為值得商榷,因為作為告知性備案,接受備案的機關只能作形式審查,無權作實質審查。

業委會科技認為:

鄰里和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孟子“鄉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一語深刻表述了鄰里友善相處、社會美滿和諧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一傳統美德在現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難覓蹤影。高樓大廈這一有形的物體不但阻擋了鄰里間親密交往,更成為阻隔人們心靈溝通的無形屏障,一個個家庭成了樓海中的孤島,同處一隅的鄰里卻互不相識,人們似乎早已習慣“不和陌生人說話”。老子《道德經》中“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不但是當時小國寡民生活狀態的生動寫照,更是對我們現代都市生活狀態的譴責。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全國上下共同的目標。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區是社會的基礎,打破鄰里隔膜屏障,構建和睦的鄰里關係既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更是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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